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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條 各方當事人應當根據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以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完整保存投資計劃相關資料,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有關當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

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準確、及時、規範報送有關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監督情況的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十壹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下列信息:

(壹)公司治理情況;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公司財務報表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三)投資計劃設立情況,包括項目方和項目基本情況、委托人和受益人範圍和數量、資金總額等;

(四)盡職調查報告;

(五)投資計劃財產評估程序和方法;

(六)投資計劃管理最新情況,包括項目風險,收益變化因素,後續管理情況等;

(七)投資計劃潛在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項目方出現財務狀況嚴重惡化,項目出現重大事故導致損失發生,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各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責任產生重大爭議等,以及擬采取的策略、實施方案及選擇理由;

(八)管理投資計劃財產和其他不同類型財產的風險隔離措施;

(九)投資項目擔保方財務狀況及其提供擔保的理由;

(十)投資計劃終止以及財產的歸屬和分配情況;

(十壹)投資計劃季度、半年、年度管理報告,其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十二)涉及投資計劃和各方當事人的重大訴訟;

(十三)投資計劃重大事項的專項報告;

(十四)各方當事人的關聯關系;

(十五)突發緊急事件情況和擬采取的措施和預案;

(十六)重大股權變更情況;

(十七)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重要變動情況;

(十八)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規定披露的信息。

受托人應當向托管人、獨立監督人披露前款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十壹)項信息。

受托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第壹款第(十)項至第(十八)項的有關情況。

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向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報告,應當提供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出具的復核意見書。

第七十二條 委托人、受益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第七十壹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受益人召開受益人大會的,應當及時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會的決議和有關情況。

受益人轉讓投資計劃受益權,應當在轉讓協議簽訂後10日內,及時將轉讓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同時還應當向有關當事人披露受益權轉讓的價格、份額和交易對手等信息。

第七十三條 托管人、獨立監督人應當向其他當事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披露、報告本辦法第七十壹條第(十六)項至第(十八)項規定的有關信息,還應當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披露、報告下列信息和事項:

(壹)受托人履行職責情況;

(二)受托人執行受托合同狀況;

(三)投資計劃收益及財產現狀;

(四)托管報告及監督報告;

(五)其他需要披露及報告的事項。

第七十四條 受托人、獨立監督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促使項目方詳盡充分披露有關信息。

第七十五條 各方當事人提供報告和披露信息時,應當保證所提供報告和信息真實、有效、完整,不得虛假陳述、詆毀其他當事人,不得做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承諾。

第七十六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外,凡有可能對委托人、受益人決策或者利益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各方當事人均有義務履行披露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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