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上半年針對光伏行業的調查顯示,去年國內光伏電站“棄光限電”的比例達到40%,即使部分並網條件較好的電站開工率也不到80%。針對上述情況,《辦法》對電網企業在光伏發展中的責任提出了更多要求。
《辦法》規定,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項目由項目運營方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據了解,分布式項目享受了更大的優惠。《辦法》提出,電網企業負責計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總發電量和上網電量,免費提供和安裝電能表,不向項目單位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電網企業在並網、運行等各方面提供的服務不向項目單位收取費用。
此外,《辦法》進壹步明確,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規定,編制發電調度計劃並組織實施。除不可抗力或者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外,電力調度機構不得限制光伏發電出力。
《辦法》要求,電網企業應當全額購買其電網覆蓋範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因不可抗力或者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電網企業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光伏發電項目運營單位無法全額上網的時間和原因,並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備案。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可再生能源收購,給光伏發電項目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