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為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的企業或非企業單位,自13年8月起暫免征收增值稅。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2.《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為進壹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將2014 10至2065438+。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在2萬元至3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3.《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57號)進壹步明確:
(1)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按照財稅[2065 438]71號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納稅期為1季度,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按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稅目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9萬元按季繳納),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其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繳納的稅款,可在全部重復收回專用發票或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2.《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6)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應分別核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並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從5月1、2065438+2月365438+。
二。企業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為進壹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從2015 1至2017 12 365438。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至2010+07至312,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2015 10至2015 12 31期間的收入,按照2015 10以後的經營月數核算。
4.《關於進壹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61號)進壹步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有關問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是否采取查賬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三,小微企業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1)流轉稅
享受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人,無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或審批,可直接填寫相關納稅申報表的免稅收入欄。
(2)企業所得稅
關於落實《關於進壹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15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自行申報,享受減按50%征收的稅收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匯算清繳時,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欄內填寫,辦理備案手續。
小型微利企業享受預繳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審核征收企業。在上壹個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按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壹納稅年度平均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固定費率征收企業。上壹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3.配額征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降低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進行調整,並按原辦法征收。
4、上壹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如果預計預繳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要求,可以享受減半的減稅政策。
5.本年度新設立小型微利企業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企業預繳時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但匯算清繳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按規定補稅。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2015第四季度和2015期末匯算清繳的新老政策銜接問題,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壹)以下兩種情況,全面適用稅收政策:
1.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2.2065438+2005 65438+2005 1(含,下同),且年累計實現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2)65438+10月1、2015之前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在15、10、10之前分期計算。
1.1 10月1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按20%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稅政策);1 10月1以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實行減半的稅收政策。
2.根據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5,10月1至2015年2月1期間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65438+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6月1 ÷2015年經營月之後的經營月數。
3.2015新設立企業的初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所在月份計算。
營改增後增值稅有哪些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調整完善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政策,進壹步保障殘疾人權益。
通知明確,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實行按安置殘疾人的納稅人人數退還增值稅的辦法。每個殘疾人每月可退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按照省級政府核定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確定。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免征增值稅。
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主要包括:納稅人(盲人按摩機構除外)安置的殘疾人占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安置殘疾人人數不低於10人(含10人);按月安置在盲人按摩機構的殘疾人占從業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安置在盲人按摩機構的殘疾人不少於5人(含5人)。
同時,納稅人依法與每名殘疾人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每壹名被安置的殘疾人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省級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月工資;每安置壹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和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轉業幹部等扶持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計執行。壹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更改。
促進殘疾人就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為充分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壹步保障殘疾人切身利益,經國務院批準,並征得民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決定在全國統壹實施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稅務機關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或營業稅減免的辦法。
(壹)每名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每年應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省級(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000元。
(2)主管稅務機關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繳納的增值稅不足的,可以在扣除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已退增值稅後的余額中退還上月已繳納的增值稅。如仍不足以退還,可在本年度內結轉至次月。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免營業稅。本月應繳納的營業稅不足的,可以結轉到本年度的下個月抵扣,但不得從上月已繳納的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總額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直接銷售購進貨物(包括批發零售貨物)和銷售委托單位加工的貨物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總額50%的提供服務(廣告除外)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服務和不屬於服務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和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免營業稅,壹經選擇,壹年內不得變更。
(五)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等扶持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政策,但不能累計執行。
(六)本條所稱單位,是指經過稅務登記的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壹)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可按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的100%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超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可以扣除,超過本年度及以後年度的部分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加計工資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單位按照第壹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免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稱單位,是指經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的企業(不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殘疾人個體就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閥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人個人向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征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產品增值稅稅率和免征部分項目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4號)第三條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四。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4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規定,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收入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租賃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職業治療機構等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壹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壹)與每壹名依法安置的殘疾人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且每壹名安置在本單位的殘疾人實際上崗。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數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25%以上(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數在10以上(含10)。
月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超過1.5%(含1.5%),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超過5人(含5人),可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享受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增值稅。
(三)每安置壹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每壹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適用於本單位所在區縣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的基本設施。
六、其他相關規定
(壹)經認定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暫停執行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壹年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不符合規定的,取消下壹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壹條第七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開辦的企業,是指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而設立的,由學校出資,學校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上述企業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均可享受本通知第壹條和第壹條。此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數量時可以將實際在企業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全日制學生納入,在計算單位職工人數時也可以將上述學生納入。
(三)除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陜西以外的其他地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應照章征稅。上述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為殘疾人足額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停止執行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殘疾人安置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電影行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支持電影發展若幹經濟政策的通知》(財教(2065 438+04)56號):“四。電影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影制片者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和轉讓版權收入、電影發行者發行電影收入、農村電影放映企業放映電影收入由2014增加到65433。壹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根據現行政策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6號)附件2第壹條第六款第四項:“4。試點納稅人中的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