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投遞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的核驗、收存和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快遞企業應當將無法投遞的快件退回寄件人。
快遞郵件無法投遞的情況包括:
(壹)收件人的通訊地址、聯系方式不明或者有誤的;
(二)受送達人死亡,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收件人拒絕快件或者拒絕支付應付費用的;
(四)保管期限屆滿後收貨人未收到快件的;
(5)快件因其他原因無法投遞。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快遞企業應當將快遞視為無法投遞和無法投遞:
(壹)寄件人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不明或者有誤的;
(2)發送人放棄;
(三)快件退回後,寄件人拒絕或者拒絕支付應當支付的費用的;
(四)快件超過保存期限,寄件人未收到的。
第五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全國監督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規定的監督實施。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本規定的監督實施。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快遞企業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加強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的管理,建立臺賬記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的核查、存放和處理情況,並將處理情況納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
第七條快遞企業應當安排專門場所保存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保存期自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登記之日起不少於1年。
快遞企業對因長期存放或者泄漏造成汙染而無法投遞、無法退回的快件,應當拍照並註明情況,參照《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和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保存期限未滿,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提供查詢服務的,用戶出具相關寄遞證明供查詢核實的,應當投遞或者退回,資費按照雙方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執行。
對於前款所列情形,快遞企業已經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進行緊急處理的,應當在查詢時向用戶提供書面說明。
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快遞查詢期限屆滿時,快遞企業不再向用戶提供查詢服務。
第九條在存放和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過程中,快遞企業不得非法提供用戶使用快遞服務的信息。
第十條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快遞企業應當填寫信件銷毀申請表,經批準後由當地郵政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除信件無法通過快件寄遞和退回、保管期限屆滿無人認領外,快遞企業將按照管理制度開拆,不適於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十壹條快遞企業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進行拆封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施,並通過技術手段對整個拆封過程進行監控,監控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90日。
實施開箱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快件外包裝和快件內物品進行拍照,並對快件內物品的名稱、性質、重量、特征等進行詳細登記。
如果快遞公司能從拆出的物品中找到收件人或寄件人的信息,應繼續嘗試投遞或退回。
第十二條快遞公司應當建立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認領信息平臺,並將本規定第十壹條第二款登記的相關信息公示不少於30日。
第十三條快遞企業在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時,發現錢物及相關物品,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人民幣現金、金銀飾品和兌換成外幣的人民幣現金、出售境內現行有效郵票的收入以及地方有關部門購(銷)售其他可售物品的收入,扣除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手續費和快遞業務應付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上繳中央國庫。
(2)存款單、存折、銀行匯票應送至出具單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機構或外資銀行境內主報告行辦理。
(三)將戶籍證明、護照、居民身份證等證件、證明送交制證機構或發證機構辦理。
(4)其他不能出售的物品,以及因出具文件或證件的機構撤銷或調整而無法交付的第(2)、(3)項中的文件或證件,視具體情況處理。
(五)對依法需要沒收或者銷毀的物品,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快遞企業應當將本規定所列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案件報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協調,並轉交當地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快遞企業按照規定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做好處理和交接記錄。
第十六條快遞企業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的費用包括保管費、銷毀費和銷售交易費。
第十七條快遞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將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國際快件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快遞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應當納入快遞市場年度監管報告。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