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怎麽成立公司清算組
1、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壹,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清算組的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二、清算組負責人可以是法人嗎
在企業停止或者是終止運營後需要向法院申請對自身企業資產的清算,而法院會組成壹個清算小組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處理,那麽清算組負責人可以是公司的法法定代表人嗎?註銷公司時,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作為清算組負責人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公司股東的,或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則可以擔任清算組的負責人。
2、如果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則原則上不可以擔任清算組的負責人。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不是股東就不能進入清算組,也就不能擔任清算組負責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如果該法定代表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經過股東大會確定的,就可以擔任清算組負責人。
三、清算組成員必須是股東嗎?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由此可見,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並不局限於股東或者董事,股東大會有權確定其人員組成,人員構成並不受限。
而根據前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是否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成員僅局限於公司股東呢?答案是否定的。
需要明確的是,該規定實際確定了股東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股東須對及時成立清算組負責;而清算義務人與清算組成員並非同壹概念,具體確認清算組成員由哪些主體構成可以通過股東會會議的方式確定,且具體成員亦並非必須局限於公司股東。
《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的規定,其明確的是公司解散時,依法承擔組織公司清算、啟動公司清算程序的義務主體是公司股東,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清算義務人。至於清算組的組成,公司法規定由股東組成,但在清算組並非全部由股東組成的情況下並非當然無效。清算組是公司解散後接管公司財產、具體執行公司清算事務的主體,清算組成員可以由董事、股東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公司章程對清算組成員的構成有專門規定,則應當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確定清算組成員。通過上文的閱讀,相信大家已經了解了清算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