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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有限合夥制是風險投資的主流組織模式?

妳的問題可以理解為有限合夥相對於有限公司的優勢。有限合夥的主要優勢是:

1.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利於極大地調動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不僅享有管理合夥企業事務的權利,而且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為普通合夥人不遺余力地提高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績效提供了巨大的動力和壓力,從而避免或降低了普通合夥人的道德風險。此外,由於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之間不需要相互信任,這將有助於有限合夥企業吸引更多的有限合夥人加入,從而籌集更多的資本。

2.有限合夥有利於實現投資者和投資者的最佳結合。

為了實現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的緊密結合,建立他們之間相互信任的機制,立法者允許甚至要求他們事先達成利益安排:投資者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作為交換,放棄對合夥事務的管理權;出資人扮演普通合夥人的角色,提供合夥企業的管理服務,享有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權。雖然投資少,但是按照投資比例的幾倍的標準來劃分投資回報,但是作為交換,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樣,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就有了各自的位置,這是普通合夥制度和公司制度都無法提供的壹套獨特的遊戲規則。

3.從為投資者節稅的角度來看,采取有限合夥的方式有利於投資者避免雙重征稅。

美國、德國等國的稅法對公司和股東分別征稅,而不對有限合夥企業本身征稅,只對從有限合夥企業獲得投資回報的合夥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德國,以公共有限合夥形式開展的某些商業活動還享有其他免稅優惠。我國還取消了對合夥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做法,這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無疑是壹個巨大的推動。

4.有限合夥企業的商業活動比公司的商業活動更加保密。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應當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比公司寬松得多,此類要求僅限於符合合夥企業的債權人和政府監管機構的要求。在采取有限合夥制的西方市場經濟國家,關註有限合夥制績效的潛在投資者遠少於上市公司。有限合夥的這種保密性當然對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有吸引力。

從上面可以看出,有限合夥是壹種優於公司制的風險投資組織形式,可以使普通合夥人更加關註企業的投資效益。從風險投資發展的經驗來看,投資者往往更願意采取這種組織形式。有限合夥允許投資者對其投入的資本實行認繳制。當企業沒有好的投資項目時,其認繳的資金可能暫時無法到位,但當企業選擇好的投資項目時,可以集中投入資金,既有利於發揮資金歸集的效果,又可以避免資金閑置和浪費的風險。

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收益在進行必要的扣除後全額分配給投資者,使有限合夥人獲得比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更高的投資收益。同時,由於他們在這種合夥關系中只承擔有限的責任,他們的責任與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責任是相等的,但他們的收入卻高於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收入。同時,無限合夥人的無限責任,他們尋找高回報投資項目的能力,管理經驗和專業背景的魅力,可以讓其他投資者信任他們來管理他們的資金,從而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風險投資,從而推動科技和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有限合夥制有限合夥制為我國處於瓶頸階段的風險投資發展提供了壹個非常必要的環境。有限合夥制的上述特點,可以促使管理者全力創業,降低決策管理成本,提高投資回報,使資本投資機構在承擔與公司制企業同等責任的前提下,獲得更高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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