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理由,壹般壹式兩份,被申請人人數占多數的,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並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被申請人的工商註冊信息;
(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用工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處分證明和辭退、開除、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或證明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6)提交的證據材料清單壹式兩份;
二、申請人為集體爭議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人除提交第壹類(1)至(6)項信息外,還應當推薦3至5名代表,並提交職工代表名單及全體職工簽名表,屬於欠薪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被拖欠工資的職工名單和欠款余額表。
三、如果申請人是用人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同第壹類第(六)項);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5)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中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提交文件清單(壹式兩份)。
擴展數據:
勞動仲裁的過程:
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申請和受理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碼或其他身份證號碼及聯系方式;
2.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等。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聽證和裁決
1.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開庭時間和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
2.當事人拒絕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請人應當被駁回,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
3.開庭後,應當宣布仲裁員名單,並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然後當事人陳述、辯論,最後做出裁決。
註: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