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玉林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的設計水平和工程質量不斷提高,對改善城市居住環境條件、提高城市品位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由於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違規開發經營,致使壹些新建小區存在水、電、氣、路配套服務設施不能及時交付使用、不符合約定交房條件等問題,容易引發違規交房或延期交房的糾紛,成為城市管理中較為突出的矛盾。為保證住宅小區依法合規建設,進壹步規範新建商品房交付合用行為,維護商品房買賣雙方合法權益。6月23日,玉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玉林市城市管理監督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文件精神,聯合下發了關於“進壹步加強商品房交房行為管理的通知”。
進壹步規範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行為
合理確定商品房交付時間。開發企業應結合項目建設周期、天氣以及不可抗力等相關因素,科學合理確定新建住宅小區商品房交付時間。開發企業在與買受人簽訂購房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不利因素,預留供水、供電、燃氣等配套工程的建設時間和辦理相關驗收手續的時間,合理確定交房日期,避免造成合同違約和延期交房。
提前報告竣工驗收計劃。開發企業在約定交付期限前,應向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建設竣工及驗收情況。內容主要包括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情況、設施設備使用情況、物業管理制度建立情況以及相關檔案資料移交情況。無法按期交付商品房的,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向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依法承擔違約法律責任。開發項目因工程進度、驗收手續不完備等原因導致不能按期交房的,開發企業應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以書面形式告知買受人延期交付原因、整改措施及擬交房時間,在售樓處或項目現場貼出相關公告,並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開發企業應當直接與購房人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交付現場或顯著位置公示《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其他竣工驗收證明文件。辦理交付手續時(包括交付鑰匙和正式用水、用電手續等),可以同時辦理簽署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等手續。但交房時開發企業不得把收取購房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除外)作為交付條件;也不得以繳納相關費用(如物業服務費、垃圾清運費等)作為買受人查驗房屋的前提條件。
開發企業應提高售後服務意識,建立售後服務臺帳,完善售後服務機制。依據住建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的規定,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保修的起算期為商品住宅交付之日。開發企業在交房前應對商品房質量、小區配套設施設備等情況進行自查,保障商品房交付有序進行。交房過程中,開發企業應派員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派員陪同買受人查驗房屋質量。對商品房交付過程中及交付後買受人所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歸類、整改、處置、回訪,並及時答復業主。
進壹步增強開發企業的誠信經營意識
合理確定商品房交付時間。開發企業應結合項目建設周期、天氣以及不可抗力等相關因素,科學合理確定新建住宅小區商品房交付時間。開發企業在與買受人簽訂購房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不利因素,預留供水、供電、燃氣等配套工程的建設時間和辦理相關驗收手續的時間,合理確定交房日期,避免造成合同違約和延期交房。
提前報告竣工驗收計劃。開發企業在約定交付期限前,應向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建設竣工及驗收情況。內容主要包括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情況、設施設備使用情況、物業管理制度建立情況以及相關檔案資料移交情況。無法按期交付商品房的,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向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依法承擔違約法律責任。開發項目因工程進度、驗收手續不完備等原因導致不能按期交房的,開發企業應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以書面形式告知買受人延期交付原因、整改措施及擬交房時間,在售樓處或項目現場貼出相關公告,並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進壹步嚴格監管,依法查處違規交房行為
加強行業監管和行政處罰力度。經查實發現開發企業存在違規交房行為的,各級住建部門應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嚴肅處理,並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玉林市房地產行業誠信系統》中的企業信用檔案,對其信用予以扣分。同時,暫停辦理該企業及項目相關審批工作,並將相關材料移交當地城市管理監督部門查處。對存在商品房交付違規行為的企業,發現壹起,查處壹起,形成有力震懾。
加強預售資金監管。對新建住宅小區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不予全額解控。
積極受理違規交房線索的舉報。為從源頭上杜絕不符合交付條件的小區投入使用,購房人掌握有開發企業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違規交房線索的,可以直接向當地住建部門舉報,住建部門經調查確需予以行政處罰的,將相關材料移交當地城市管理監督部門查處。
進壹步落實開發建設參建各方的責任。項目開發建設各方參與主體要對符合條件的竣工住宅項目出具相應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住建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給城市管理監督、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
推動解決房地產遺留問題。積極督促開發企業增強社會責任,及時回應購房群眾關切,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有效解決群眾“入住難”“辦證難”等歷史遺留問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發生群訪群訴的,由住建部門督促開發企業盡快研究提出解決方案,明確解決問題具體時間;對發生二次群訪群訴的,要對開發企業進行約談;對發生三次以上群訪群訴的,對涉事企業采取信用考評扣分處理,視情況分別采取懲戒措施,絕不遷就姑息。
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推動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以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管的常態長效機制為目標,堅持整頓規範和制度建設並重、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督並重、加強管理和改善服務並重、投訴受理和主動監管並重,及時化解各類風險隱患,切實防範房地產停工爛尾、延期交房、違規銷售等問題發生。著重建立以下“六項”制度:
警示約談制度。對項目建設速度放緩、出現資金抽逃苗頭的開發企業和施工單位,市和各縣(市、區)住建部門及時進行警示約談,加大監督和約束力度。
列入失信企業名單制度。對因違規經營發生停工爛尾問題壹年以上的開發企業和施工單位,住建部門將其列入全市房地產行業和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失信企業名單。同時,導致資金風險或購房糾紛的,造成情節嚴重的,將推送名單至玉林市公***信用信息平臺。
依法處罰制度。對停工爛尾項目開發銷售過程中存在的手續不全、抽逃資金、違規預售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城市管理監督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排查發現的涉黑涉惡線索,及時移交公安部門嚴肅處理,著力構建房地產市場***治***管的新局面。
工程投標差別化管理制度。確因施工企業存在違規行為而導致房地產開發項目停工爛尾或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的,記入不良信用信息,住建部門在其參與全市範圍內工程投標時,將其不良信用信息記錄作為評分核查管理依據。
嚴控銷售制度。對拒不配合解決停工爛尾問題的開發企業,加大對其正在開發的其他項目的監管約束力度,住建部門適時依法采取暫停網簽措施,並從嚴控制預售資金、從嚴控制備案價格。
嚴控項目審批制度。市、縣(市、區)兩級住建部門協調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加大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出讓審查和把關力度,對發生停工爛尾問題或列入失信企業名單的開發企業,對其參與新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出嚴格管控條件。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玉林市已經交付使用商品房小區產生的交房糾紛,按原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條款處理。今後國家、自治區出臺有關商品房交付使用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