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消投資項目審批的事項(5項)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環保和城市規劃要求,自籌資金,能自行平衡建設和生產條件的省級審批權限內的壹般性基本建設項目;
2、除大中型及重點項目以外的壹般基本建設項目的開工報告;
3、利用非國有資金的社會事業基本建設項目;
4、基本建設項目中投資許可證的辦理;
5、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建設規模在3萬平方米以下或者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開發建設項目。
(二)下放投資項目審批的事項(4項)
1、省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100萬元以下(包括貼息)的基本建設項目,由省計委下達計劃,財政直接撥付資金,地、州、市負責審批;
2、以工代賑項目(國家計委明確要求省級審批的除外),由地、州、市負責審批;
3、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港口、航道、碼頭基本建設項目,由省交通廳負責審批;
4、鐵路地方貨場和專用線基本建設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地、州、市負責審批。
(三)簡化投資項目審批的事項(5項)
下列基本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1、省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100萬元以上、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非生產經營性項目;
2、省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100萬元以上、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3、省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100萬元以上、總投資300萬元以下的信息化和信息產業項目;
4、建設規模3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或者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開發建設項目;
5、總裝機規模1000千瓦以上1萬千瓦以下的電源建設項目或者110千伏以下的電網建設項目。
(四)保留投資項目審批(審核)的事項(28項)
1、國債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
2、申請國家安排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
3、省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含貼息)100萬元以上的省級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工程技術中心)新建或者改擴項目;
4、省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100萬元以上、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5、省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100萬元以上、總投資30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及信息產業項目;
6、省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100萬元以上,或者申請國家專項投資補助的流通設施(包括市場、倉儲等)項目;
7、省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100萬元以上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8、大中型項目的初步設計,項目的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
9、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或者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
10、省屬大型企業集團和控股公司需省平衡資金和協調建設條件的基本建設項目;
11、屬於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限制類的基本建設項目;
12、總裝機規模1萬千瓦以上的電源基本建設項目或者110千伏以上的電網基本建設項目;
13、年產9萬噸以上的煤炭基本建設項目;
14、機場基本建設項目;
15、100公裏以上的高速公路或者200公裏以上的壹、二級公路建設項目,會同省交通廳審核後聯合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16、汽車樞紐客貨運站建設項目;
17、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港口、航道、碼頭基本建設項目,會同省交通廳審核後聯合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18、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會同省水利廳審核後聯合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19、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及涉及重要礦藏資源的工業性基本建設項目;
20、省級、地州市級機關辦公樓基本建設項目;
21、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含全額和差額撥款)辦公樓的基本建設項目;
22、建設規模10平方米以上或者總投資1億元以上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開發建設項目;
23、利用國外政府貸款、國際商業貸款和外商直接投資項目;
24、中方機構擔保項下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融資項目;
25、使用國外政府、團體、個人捐贈並需省平衡配套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
26、國家鼓勵類境外中方投資3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
27、需省計委出具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的基本建設項目;
28、大中型及重點基本建設項目的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