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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信息化促進條例(2015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信息化建設,規範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產業發展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相關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信息化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享、面向市場、立足創新、深化應用、註重效益和安全可靠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將信息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信息化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培養和引進信息化人才,普及信息化知識和技能。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信息化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信息化建設。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安全保障等與信息化有關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與項目建設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信息化主管部門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規劃中的公***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納入本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公***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的要求,避免重復建設。第十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應當根據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財政投資為主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在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立項前,應當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未經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的,不得立項和安排資金。第十二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遵守招標投標、合同管理、監理和竣工驗收等制度,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三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並按國家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財政投資的信息化項目建設,在驗收時應當聽取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四條 財政投資為主的信息化項目,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者組織專家定期進行績效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考核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依據。第三章 信息產業發展與信息技術推廣應用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信息產業公***服務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對信息產業重點項目給予扶持,建立信息產業風險投資機制,鼓勵自主創新,促進信息產業的發展。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信息產業政策、信息產業發展規劃和信息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引導信息產業發展。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享受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開發、生產軟件產品的企業經州(市)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認定,並經稅務機關依法批準後,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第十七條 電子信息產品制造、軟件開發,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參與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國家標準的制訂。第十八條 加強電子政務工作,建立和完善統壹的電子政務平臺,促進信息***享和業務協同,提高工作效能和公***服務水平。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企業信息化發展指南,鼓勵企業在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方面廣泛應用信息技術,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科學技術、技術改造、農業發展等專項資金中安排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引導和扶持相關領域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並對民族自治地方給予支持。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逐步建立和完善商業信用、在線支付、物流配送和安全認證體系,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的機構,應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安全,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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