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的槽車運輸,燃氣作為發電能源、工業生產原料、切割氣的使用,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範服務、節能環保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燃氣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審批服務、市場監管、能源、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燃氣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和應急技能。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燃氣安全知識公益宣傳。
學校應當將燃氣安全教育納入學生安全常識教育內容。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燃氣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滕州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同步編制本區域燃氣專項規劃,報滕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燃氣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備案。第八條 城鄉建設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優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則,有序推進燃氣管網建設。
農村燃氣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關建設程序組織實施,並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標準。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區域位置、用氣規模等,對具備供氣條件的農村地區實施管道供氣。第十條 在燃氣專項規劃確定的管道燃氣覆蓋範圍內,新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氣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管道燃氣設施。
新建住宅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包括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和自動切斷裝置。
依附於城市道路敷設的燃氣管道,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同步建設。第十壹條 在城鄉燃氣管網規劃範圍內不得建設瓶組氣化站;已經建成的,在城鄉燃氣管網覆蓋瓶組氣化站供氣區域時,其供氣管網應當依法並入燃氣管網。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專項規劃,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燃氣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並遵守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範。第十三條 燃氣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按照有關規定將竣工驗收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竣工圖、竣工測量成果等項目檔案。第三章 經營與服務第十四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燃氣經營企業在許可規定的經營場所範圍外設立燃氣供應站點的,應當向燃氣供應站點所在地審批服務部門依法申領燃氣經營許可證。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氣瓶充裝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第十五條 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市、區(市)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作為實施機構負責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有關實施工作,並明確具體授權範圍。
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依法選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並簽訂特許經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