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 是的,根據《關於貨運發票申報抵扣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7〕41號)的有關規定,現時暫按以下方式錄入:(壹)非輔導期納稅人采取匯總錄入的方式,當期申報抵扣的全部稅控貨運發票以壹份發票的形式錄入:在電子申報系統中, 先逐票錄入舊版貨運票後,再匯總錄入認證相符的稅控貨運票,具體操作如下: ●通過企業電子報稅管理軟件—進項發票管理—運輸發票模塊錄入; ●運輸發票種類:選擇“公路運輸”或“內河運輸”, ●“允許計算抵扣的運費稅額”:根據《發票認證結果清單》中“認證相符”的稅額,按政策規定可予抵扣部分填列; ●“運費金額”和“允許計算抵扣的運費金額”:根據“允許計算抵扣的運費稅額”進行倒算; ●“發票號碼”:為20位數,統壹按“999+抵扣方稅務識別號+所屬月份”的規則填寫;(如2月份申報期,納稅識別號為440000123456789的納稅人,匯總錄入1月份認證通過的稅控發票時,發票號碼填寫為:99944000012345678901); ●“運輸單位名稱”、“運輸單位納稅識別號”、“開票日期”、“運輸單位主管地方稅務局代碼”、“運輸單位主管地方稅務局名稱”:需錄入(任選壹張發票錄入)。(二)輔導期納稅人仍采取逐票錄入的方式,將當期《發票認證結果清單》中的“認證相符”明細數據通過電子申報軟件逐票錄入,連同舊版貨運發票明細壹並生成運輸發票待比對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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