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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裏可以查到全國各區縣的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可以查詢。國家統計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主管全國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擬訂統計法規、統計改革和現代化規劃、全國統計調查計劃,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的實施。

擴展數據

壹.職能

1.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及時。制定統計政策、規劃、國家基本統計制度和國家統計標準,起草統計法規,制定部門規章,指導全國統計工作。

2、建立和完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制定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國民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內生產總值,編制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和管理各地區的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國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國情國力統計資料。

4.組織實施對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的統計調查。

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與調查有關的統計資料,全面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國家基礎統計資料。

5.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和環境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全面整理和提供資源、住房、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等國家基礎統計資料。

6.組織開展各地區、各部門經濟、社會、科技、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壹核定、管理和發布國家基礎統計數據,定期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系統和發布系統。

7.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資源和環境進行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向黨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意見。

二、統計法規

第壹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充分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2.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適用本法。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建議,實行統計監督。

3.第三條。國家建立集中統壹的統計制度,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4.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5.第五條國家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完善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國家有計劃地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進統計信息采集、處理、傳輸、共享和存儲技術以及統計數據庫系統的現代化。

6.第六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不得修改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收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以及其他機構和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7.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8.第八條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統計欺詐和其他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9.第九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保密。

10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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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機構職能

國家統計局-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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