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業名稱申請登記的原則。
(壹)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下列字樣: (壹)?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②、?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③、?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④、?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編號;⑤外文字符、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
(三)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
(五)企業營業執照上只允許標明壹個企業名稱。
(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核準企業名稱: (壹)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或者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二)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或者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且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的用語表述所從事的行業,但投資關系除外;③與不到1年前其他企業更改的原名稱相同;(四)與被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七)企業名稱需要翻譯成外文的,按照直譯原則,由企業自行翻譯使用,無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3.名稱不認可的描述。
(壹)、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但投資關系除外;?(二)、與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或者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3)與不足1年前其他企業變更的原名稱相同;?(四)與被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同名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