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管理條例草案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直銷行業健康發展,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直銷監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依法註冊的企業設立店鋪銷售本企業產品(以下簡稱產品),同時通過推銷員將產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以上述經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商店是指自營商店和特許商店。
本條例所稱銷售人員,是指與直銷企業簽訂銷售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產品的銷售人員。
業務員是企業的非正式員工,不需要註冊為個體工商戶,其合法經營活動沒有證照不被查處。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設立直銷企業。
直銷企業應當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直銷。
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簽訂的促銷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在中國境內從事直銷的直銷企業和直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條例、《禁止非法傳銷條例》(簡稱《反傳銷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直銷行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直銷企業的審批和直銷行業的監管。
第六條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章直銷企業的設立和變更
第七條直銷企業的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信譽良好,提出申請前連續兩年在國內外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外國投資者還應具有3年以上的直銷經歷。
第八條直銷企業的投資者只能申請壹家直銷企業。
第九條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8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已認繳出資的投資者應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三個月內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符合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有直接銷售產品的生產企業和商店。
(三)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保證金。
(四)符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符合信息核查條件。
第十條直銷企業設立和變更的申請程序:
(a)投資者應首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註冊為生產性企業。
(二)上述生產性企業符合第九條要求的,可以申請增加直銷經營範圍。
(三)生產性企業申請增加直銷業務範圍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五)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自收到完整合格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決定是否批準擴大直銷經營範圍。予以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給予書面答復,並頒發直銷許可證。
(六)企業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十壹條涉及已設立直銷企業的重大變更和《直銷經營許可證》相關事項的變更,應當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生產性企業申請擴大直銷業務範圍,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壹式三份:
(壹)市場計劃報告,包括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二)企業合同和/或章程;
(3)投資者應提供營業執照或註冊證書、資信證明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證件;生產性企業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相關批準文件;
(四)直銷企業與業務員簽訂的銷售合同樣本。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實後出具的生產直銷產品的工廠、店鋪已經開業的證明。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指定銀行出具的存款賬戶證明和按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和金額劃撥存款的承諾函。
第三章直銷企業的責任
第十三條直銷企業應當保證其直銷產品的質量。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不得對其直銷產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直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允許直銷的產品有保健品、保健器械、化妝品、清潔用品、小廚具等等。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公布允許直銷的產品。
第十四條直銷企業應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和支付直銷員報酬。報酬(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等。)直銷企業支付給每個業務員的報酬只能來自直銷企業自身的經營收入,其總額不得超過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業務員銷售收入總額的25%。銷售人員只能將產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不得以任何形式通過第三方轉售。銷售人員在向最終消費者銷售直銷產品的同時,應當向最終消費者提供直銷企業出具的銷售憑證。
直銷企業的銷售經理和培訓師必須是企業聘用的正式員工,並領取工資。
第十五條直銷企業的商店和直銷員必須以相同的價格將產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
第十六條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簽訂促銷合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直銷企業只能與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取得《業務員培訓合格證》的人員簽訂銷售合同。簽訂銷售合同的業務員數量應與其直銷產品的銷售規模相適應。
(二)促銷合同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章的規定。簽訂促銷合同的雙方必須依法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三)直銷企業在與業務員簽訂促銷合同前,應當出示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相關省級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直銷企業還需要出示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直銷企業應當向直銷員提示加入直銷的風險,如實介紹產品的質量和功能,不得誇大實際或潛在的銷售報酬。
(五)直銷企業不得以支付費用或購買商品作為業務員加盟的條件。
第十七條直銷企業必須保證最終消費者能夠從其門店購買到其所有的直銷產品。直銷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使最終消費者只從直銷員處購買直銷產品。
第十八條直銷企業不得允許或默許境外人員作為直銷員在境內從事直銷活動。
第十九條直銷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為最終消費者及其銷售人員辦理退貨手續:
(壹)直銷企業的產品自最終消費者購買並取得之日起50日內未開封或者未使用的,可以憑直銷企業出具的銷售憑證向向其銷售產品的直銷員退貨,或者向與其簽訂銷售合同的直銷企業或者分支機構退貨,或者向直銷員銷售區域內的直銷企業門店退貨。直銷企業、分支機構、業務員或者商店應當在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後7個工作日內,按照銷售憑證的價格予以退貨。屬於產品質量問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退貨。
(二)銷售人員應當自取得直銷企業產品之日起60日內予以退回。產品未開封或者未使用的,直銷企業應當自銷售人員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貨,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三)銷售人員在60日後退回直銷企業產品的,直銷企業應當自銷售人員要求退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退貨,退貨按照銷售合同辦理。
(四)直銷企業與其業務員、直銷企業或其業務員與消費者發生爭議時,由前者承擔舉證責任。
(五)直銷企業因故停業,仍應執行本條例關於退貨的規定。
第二十條直銷企業對其業務員的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但直銷企業通過證據證明業務員的行為與本企業無關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直銷企業不得公開發布招聘業務員的廣告,宣傳業務員的銷售報酬。
第二十二條直銷企業法人資格終止前,應當在全國性報紙上發布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三條直銷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直銷企業應當每月通過直銷企業中文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主管部門報告以下信息:
(壹)獎勵制度和獎懲制度;
(二)退貨制度,業務員或最終消費者的退貨情況(包括還款金額);
(三)保證金的支付;
(四)經批準的促銷合同樣本;
(5)售後服務制度(包括投訴電話、聯系電話和地址);
(六)業務員培訓計劃和培訓情況;
(七)直銷企業門店的名稱、數量、地址、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八)直銷企業業務員總數及名單;省級分公司銷售人員總數及名單;
(九)銷售人員的個人信息及其報酬;
(十)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銷售業績報告;
(十壹)銷售人員獲得的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的總額及其占企業銷售總額的比例;
(十二)涉及企業的重大訴訟事項及其處理情況;
(十三)直銷產品目錄和產品質量;
(十四)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事項。
上述信息應當保證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五條直銷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以年度報告形式披露除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第(九)項以外的所有內容。
第二十六條直銷企業除保存直銷員個人基本信息外,還應當保存下列信息至少5年,並接受監管部門的檢查:
(壹)直銷產品的賬冊記錄、銀行賬單、運輸和倉儲單據;
(二)業務員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及號碼名冊;
(三)業務培訓記錄;
(四)向銷售人員支付各種形式報酬的記錄和憑證。
第二十七條根據實際需要,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直銷企業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五章銷售人員的銷售合同
第二十八條直銷企業應當與直銷員簽訂銷售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直銷企業申請設立並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時,應當向主管部門申報促銷合同的標準文本。未與直銷企業簽訂銷售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為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
第二十九條促銷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直銷企業的名稱、地址和電話;業務員的姓名、地址、電話、年齡、身份證號碼和業務員培訓證書號碼;
(二)直銷企業和直銷員的權利和義務;
(3)直銷企業對業務員的風險提示。
(四)銷售人員可能獲得的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的具體內容、取得條件、計算方法和支付程序;
(五)直銷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和程序:
(六)業務員退出和返回的方式和條件;
(7)業務員推銷的直銷產品名稱及產品質量責任;
(8)業務員省級分公司名稱;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第六章直銷企業省級分公司和直營店
第三十條直銷企業必須在擬從事直銷的地區設立省級分支機構,方可申請直銷。
直銷企業或其省級分公司可以招聘業務員,並與之簽訂銷售合同。
第三十壹條直銷企業的店鋪不僅可以銷售自己的產品,還可以為與直銷企業簽訂銷售合同的銷售人員及其產品的最終消費者辦理發貨、退貨、換貨,協助企業處理消費者投訴,為消費者提供售後服務。商店不允許招聘售貨員。
根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批準並依法取得貿易權的外商投資直銷企業,可以在自己的門店銷售進口產品。
第三十二條直銷企業可以通過特許經營店銷售產品。直銷企業通過特許經營店銷售產品的,應當對其特許經營店承擔連帶責任,並在特許經營合同中明確約定。特許經營店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相關規定。直銷企業與加盟店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應當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並抄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的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和程序:
(壹)在省、自治區10以上的城市開設不少於10的自營店或20家特許店及5家以上自營店;
(二)在直轄市內設立不少於10家門店或20家特許經營店和5家以上自營店;
(三)單店面積不得少於50平方米。
符合條件的直銷企業可以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
該部門應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直銷企業設立專賣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直銷企業省級分支機構後,直銷企業省級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直銷企業設立省級分公司後,可以在本省、自治區內有門店的城市從事直銷;在直轄市建立省級分公司後,可以在該直轄市從事直銷。
第七章銷售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銷售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1)與直銷企業簽訂的書面促銷合同可以隨時終止。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向直銷企業辦理退貨。
(三)舉報直銷企業和其他業務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與直銷企業簽訂銷售合同時,可以拒絕直銷企業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五條銷售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按照本條例規定與直銷企業(包括省級分支機構)簽訂銷售合同後,方可從事直銷。
(二)只能將直銷企業的產品銷售給最終消費者。不得由第三方以任何方式轉售。
(3)業務員必須隸屬壹個省級分公司,只能在所屬省級分公司轄區內有店鋪的城市從事促銷活動,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業務員因異地調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省分公司的,需要解除原銷售合同,重新簽訂銷售合同,辦理變更手續。
(四)如實向消費者介紹產品的質量、功能和退貨制度。不得對產品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5)銷售人員在從事促銷活動時,必須事先征得最終消費者的同意,並因最終消費者的要求而停止銷售。
(六)從事推銷時,必須出示《推銷員培訓合格證》和與直銷企業或其分支機構簽訂的銷售合同。成交時,業務員向最終消費者提供的直銷企業開具的銷售憑證,應註明直銷企業當地門店的地址、電話、退貨條款和退貨期限。
(七)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接受最終消費者的退貨。
(八)不得大量囤積直銷產品。
第八章銷售人員的資格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銷售人員應當是年滿6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下列人員除外:
(壹)現役軍人;
(二)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人員;
(3)醫生和教師;
(4)全日制學生;
(五)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配偶和子女;
(六)中國政府禁止的邪教和非法組織的成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
第三十七條業務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業務員應通過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業務員培訓證書。《業務員培訓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三十八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業務員考試的管理工作,成立專家組,負責編寫全國統壹考試大綱,統壹命題。
第三十九條銷售人員考試內容主要是《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直銷管理條例》、《取締非法MLM規定》(或《反傳銷規定》)、《銷售人員考試培訓管理辦法》、《銷售人員職業道德》、《直銷風險揭示書》和營銷基礎知識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十條直銷企業只能對本企業直銷產品業務的業務員進行培訓,不得向業務員收取任何培訓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舉辦業務員業務培訓。
第四十壹條直銷企業組織超過100人的業務員業務培訓,應當向當地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舉辦。申請內容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內容、教材、參加人數、授課人員相關信息等。
直銷企業應在培訓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將參加培訓的人員名單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業務員培訓活動不得發生下列情況:
(壹)違反憲法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二)違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的;
(三)宣揚迷信、邪說、色情、淫穢或者誇大暴力,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
(四)妨礙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和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的;
(五)誇大、虛假宣傳企業產品,貶低其他同類產品,強制購買產品;
(6)將業務員收入宣傳為普遍現象,誇大業務員報酬;
(七)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四十三條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銷售人員考核培訓管理辦法》,銷售人員考核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直銷企業應當按照《禁止非法傳銷條例》(簡稱《反傳銷條例》)和《業務員考核培訓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業務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
第九章保證金制度
第四十五條直銷企業應當在所在地指定壹家接受存款的銀行。設立直銷企業時,保證金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直銷企業成立運營後,為企業月銷售額的20%,但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保證金在每月第壹周內繳納。
第四十六條當直銷企業出現下列情況時,啟用保證金:
(壹)直銷企業不履行或者無力履行支付給業務員的報酬;
(二)直銷企業不履行或無力履行向銷售人員和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行為。
(3)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保證金只能是現金或現金。
第四十八條直銷企業不得將保證金及其相關憑證用於抵押或者償還債務。
第四十九條直銷企業發生合並、解散、轉讓、破產等情形時,保證金應當優先用於支付銷售人員報酬和退還銷售人員及最終消費者。
第五十條保證金由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機構負責監管。
第十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直銷行業的主管監管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進行監管,對其經營行為、經營場所、網絡信息和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包括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委托獨立的專業審計機構對直銷企業進行專項審計。
第五十二條鼓勵公眾監督直銷企業和直銷員的直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直銷企業監管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監管部門會公布電話。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十三條地方監管部門應當受理直銷企業的培訓等活動申請,依法對直銷企業、省級分支機構和直銷員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第二章XI刑罰
第五十四條未經批準從事直銷經營活動,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設立店鋪,但仍通過業務員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產品或者其他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直銷產品、直銷貨款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有關規定,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由國務院市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由國務院市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對直銷企業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市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直銷企業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市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直銷企業或者直銷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分別吊銷其直銷許可證、業務員培訓證書和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直銷企業、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章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市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直銷企業未設立省級分支機構從事直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財物,沒收違法經營額,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處以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分別吊銷直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商店招用銷售人員銷售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該商店的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未經批準設立省級分公司,招聘直銷員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直銷活動,或者直銷企業在本省、自治區沒有門店的城市從事直銷活動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分別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六十四條直銷企業違反保證金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執行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6個月。
第六十五條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對產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銷售者對其銷售的產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分別吊銷直銷業務許可證、業務員培訓證書或者營業執照。
直銷企業及其業務員銷售的產品質量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法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銷企業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業務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分別吊銷直銷業務許可證、業務員培訓證書或者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構成傳銷的,依照《制止非法MLM條例》(反傳銷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關於組織業務員培訓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被吊銷直銷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業務員培訓證書的直銷企業或者業務員,三年內不得申請從業或者參加業務員考試。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直銷企業設立直銷企業協會等群眾團體,必須經直銷行業主管部門同意,並向國務院群眾團體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投資者在境內設立直銷企業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參照本條例對外國投資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壹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