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死亡後,繼承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證明和證明當事人死亡的相關證明;
2.帶上以上所有材料後,可在市城鄉和住房建設局查詢被繼承人房屋,在交警大隊車管所查詢被繼承人車輛登記信息,在銀行查詢被繼承人銀行存款;
3.了解遺產相關信息後,需要去公證處進行繼承公證,才能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
作為父親的法定繼承人,他有權查詢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按照銀行的要求,妳需要去公證處辦理查詢函,然後拿著查詢函去各個銀行查詢妳父親的存款。
辦理查詢函需要準備身份證明,需要拿著家庭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開具親屬關系證明,然後蓋章。去殯儀館開死亡證明。
但查詢函只能用於查詢死者名下存款的賬號和具體金額,不能作為以死者名義收取存款的憑證。如果需要收取定金,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四條自擬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五條委托代理人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應當代表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書寫,並由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六條印刷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
第壹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