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聯系單位人事或行政部門
員工可以首先向所在單位的人事或行政部門咨詢工傷申報進度。這些部門通常會負責跟進員工的工傷申報情況,並可以告知申報的當前狀態,如是否已提交、是否已受理、是否已審批等。員工只需向相關部門提供個人基本信息和工傷申報的相關情況,即可獲取進度信息。
二、聯系勞動保障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如果員工對單位提供的信息有疑慮或需要進壹步了解申報進度,可以直接聯系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這些機構負責處理工傷申報的具體事務,並有專門的人員負責跟進申報進度。員工可以通過電話、郵件或現場咨詢等方式與這些機構取得聯系,並提供相關個人信息和申報材料,以便查詢申報進度。
三、利用工傷保險信息化管理系統查詢
現在許多地區都建立了工傷保險信息化管理系統,員工可以通過該系統在線查詢自己的工傷申報進度。具體操作方法可能因地區而異,員工可以登錄所在地區的勞動保障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官方網站,查找相關查詢入口並按照提示進行操作。通常,員工需要輸入個人基本信息和申報相關信息,系統會顯示申報的當前狀態和進度。
綜上所述:
查詢自己的工傷申報進度可以通過聯系單位人事或行政部門、直接聯系勞動保障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及利用工傷保險信息化管理系統在線查詢等方式進行。員工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查詢,以便及時了解自己的工傷申報進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中華人民***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