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航局將對民用無人機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進行規範。8月9日,中國民航局發布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稱,為了規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機”)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促進無人機產業安全、有序、健康發展,參照《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及無人機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辦法》規定,取得無人機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二)企業應擁有不少於兩架無人機,且以該企業名稱在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信息系統”中完成無人機實名登記; (三)需具有行業主管部門(或經其授權)認可的培訓能力(此款僅適用從事培訓類經營活動); (四)投保無人機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辦法》明確,本辦法適用的無人機類別為: 視距內運行的非植保類無人機,空機重量從0到15千克,起飛全重從0到25千克; 超視距運行的非植保類無人機,空機重量從0到4千克,起飛全重從0到7千克。植保類無人機無重量限制。對於串、並列運行或者編隊運行的無人機,按照無人機總重量計算。對於其他類別的無人機暫不允許開展經營性飛行活動,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批準的試點項目除外。
《辦法》還規定,許可證持有人應在飛行活動結束後72小時內,通過系統報送相關作業信息。
近年來,無人機產業發展迅速,在個人消費、農林植保、 地理測繪、環境監測、電力巡線、影視航拍等領域應用廣泛。旺盛的市場需求催生了壹批無人機運營企業,無人機作業對部分傳統通用航空作業領域的替代作用非常明顯。但與此同時,很多無人機運營商反映其在運行過程中遇到無法取證的問題。鑒於此,無人機運營企業建議民航行業管理部門盡早出臺無人機經營許可管理規定,早日解決其被動“黑飛”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