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在國內法院起訴外國公司,就必須要提供證明外國公司存在的證明,包括外國公司名字,地址等信息,同時須經中國駐外外使領館認證。在國外,外國公司主體資格存在證明壹般指的是其註冊登記文件,國內稱營業執照,在國外叫註冊證書,但是國外公司註冊證書上面不像國內,壹般是沒有地址及法人信息的,因此還需再提供其他文件,如董事名冊或周年申報文件。這些文件在當地的公司註冊處壹般都能查到。辦理公證認證完成後還應當由該國的公證律師進行資格認證,最後將送到中國駐該國的大使館進行認證。由於法院本身力量所限,而且國內企業又與國外企業的許多業務沒有合同的情況下,壹般法院對案件的管轄采取推諉態度,導致立案難。但根據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起訴國外公司得準備好外國公司主體證明公證認證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