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對於涉密信息載體采取加鎖等防範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對於涉密信息采用密碼或者代碼等;簽訂保密協議;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采取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三十二條 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於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之壹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壹)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
(二)有證據表明商業秘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
(三)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秘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