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網絡的出現, 使人們在獲取和傳遞信息時, 又多了 壹種選擇, 而且是壹種能夠提供空前“自 由化” 的選擇, 它使信息的傳播速度、 質量與範圍在時間和空間上有了 質的飛躍, 從而使人們的許多夢想變成了 現實。 但是,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 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對立的統壹體, 尤其是對於正在發展中的新事物來說, 更是如此。 計算機網絡也不例外。 人們在享受著網絡傳輸帶給我們便利的同時, 也對日 露端倪的網絡負面影響愈發擔憂。 這就是我們必須正視了 壹個全新的課題――網絡道德。網絡世界的道德問題壹, 自 由性與社會責任的弱化。 網絡世界中, 人們擺脫了 傳統社會的管理和 控制, 進入了 壹個徹底“自由” 和 “民主” 的天地。 網民很容易忘掉自 己的社會角色和社會責任, 做壹些平時不可能做的明顯不道德的甚至違法的事情。二, 開放性與道德沖突。 在網絡社會, 信息傳播打破了 國家和地區的界限, 但是信息的內容仍帶有國家和地區的特征。 在信息交換過程中, 不同文化之間的道德沖突對各國意識形態的影響很大。三, 非人性化與道德冷漠。 網上交流, 人們感受不到對方作為壹個活生生的人的反應, 忽略了 對方的感情需要。 另外, 人們終日 與電腦終端打交道, 極易患“因特網綜合癥” 。四, 虛擬性與計算機犯罪。 網絡是由圖文音像構成的虛擬世界, 在這裏人們的身 份、 行為方式、 行為目 標等都可以被隱匿和篡改。 計算機犯罪也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防範網絡不道德行為首先, 加強青少年網絡教育。 青少年是網絡時代的主力軍, 是未來網絡文明的締造者。 這種教育是壹個系統工程, 需要家庭的配合及各級各類學校等組織的***同努力。 針對青少年所處的特殊年齡階段、 特定的心理和生理特點, 可以將枯燥的說教寓於生動活潑、 青少年喜聞樂見的形式中, 積極引導青少年正確使用網絡, 正確認識自 我, 擺正自 我的位置。 盡管網絡能給青少年以自 信, 幫助其樹立自 主、 獨立的意識, 但這並不代表他們已找到了 認識自 我的正確途經, 相反, 網絡還可能誤導青少年對自 我的正確認識。 家庭和社會有責任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自 我觀, 使他們清醒地了 解現實, 了 解自 我, 走出封閉的虛幻社會, 拋棄個人主義、 利己主義, 樹立集體主義價值觀, 將自 己的人生價值定位於為社會多做貢獻。 同時政府和社會應大力構建網絡主流文化, 純凈社會環境, 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 塑造網上精神家園。構建網絡主流文化, 牢牢把握青少年網絡教育這塊主陣地, 廣泛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 使青少年從事網絡行為時知法、 懂法、 守法, 也是時代賦予的重任。其次, 加強對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 提高網絡安全防範水平。 網絡犯罪是壹種技術犯罪, 要有足夠的技術手段才能防範、 制止。 信息安全技術是實現網絡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 要提高網絡信息安全水平, 必須以較好的安全技術為支撐。 這就需要加快網絡安全技術和安全設備的研究開發, 國家應考慮增加在這方面的投入。對重要部門信息網應考慮加強技術安全防範, 開發網絡安全技術。 應鼓勵企業加強自 我保護, 防範網絡犯罪侵害。 網絡安全是壹個相對的概念, 在壹個地方如何實現安全和如何保證必要的自 由度總會存在著矛盾。 網絡安全措施的配置要兼顧網絡的便捷性與公眾必要合理的自 由度, 這更有賴於信息安全技術的全面提高。第三, 建立健全的網絡法律體系。 單純從技術角度不能長遠、 全面地規範、 保障網絡安全。 而且, 防範技術的增強可能會激發某些具有獵奇心態的人在網絡犯罪方面的挑戰興趣。 因此, 從根本上對網絡犯罪進行防範與幹預, 還是要依靠法律的威嚴。 對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懲處, 我國現行刑法典由於規定的罪名比較單壹, 且範圍偏窄, 不利於打擊網絡犯罪。 鑒於當前網絡犯罪的現狀, 應當適當增加網絡犯罪罪名, 並將壹些對國計民生危害嚴重的行為擴大到刑法調節的範疇。 在完善現行刑法的同時, 考慮到網絡犯罪與傳統類型犯罪相比存在諸多獨特之處, 待時機成熟, 我國應參照發達國家立法上的經驗, 將網絡犯罪的防範與懲處制定為壹部單行刑法,以 全面規範網 絡犯罪行為 , 避免刑 事司 法真空的 存在以 及司 法困 惑的 出現。創造壹個安全的網絡空間, 這是人類的***同心願。 我相信, 技術法律於道德的攜手,必將使網絡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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