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完善國資委對國企的考核指標,全面理解“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在產能普遍過剩的背景下,國務院國資委和地方國資委都力推國企進壹步兼並重組和提高行業集中度。事實上,國務院國資委所管轄的中央國企的數目壹直在減少。從國有企業作為執政基礎的性質來說,或者從轉型國家的政府宏觀調控能力角度來講,國有企業要做優、做強是可以理解的。問題是,“做優”、“做強”是相對模糊的指標,而“做大”則是非常明確的指標。因此,要警惕最後的結果是國企光是“做大”而沒有真正“做強”和“做優”。如果國企壹味做大,必然陷入產能擴張的囚徒困境,必然導致更多產能過剩,從而產生更多僵屍企業。因此,國資委應該調整、完善對國企的考核指標,防止片面理解“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
第三,強化銀行的預算約束。從日本僵屍企業的情況來看,銀行的預算約束軟化是僵屍企業產生的重要土壤。為了防止銀行持續向僵屍企業發放貸款,壹是要加強對銀行體系的監管,不能光看表面上銀行是否滿足巴塞爾資本協議,而要對銀行貸款的質量進行有力的監督。二是要減少地方政府對轄區內銀行的行政幹預,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銀行體系的相對獨立性。建議仿照司法機關的幹預辦案記錄辦法,將地方政府領導對銀行信貸的幹預進行備案登記,不登記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此外,在宏觀調控時,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減少施加給銀行的保增長的壓力,***同提高銀行的防範風險能力和預算約束硬化。
第四,多渠道化解過剩產能,鼓勵企業兼並重組和改制分流,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網。目前來看,比較嚴重的行業有大約20%的過剩產能,有大約10%的僵屍企業,總體情況尚在可控之中。建議政府和企業多渠道化解過剩產能,例如將過剩的鋼鐵、水泥、玻璃等用於貧困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由中央政府或者幫扶的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債券代為支付。在處置僵屍企業時,多用市場化的兼並重組和改制分流,穩妥推進破產清算程序,盡量減少社會震蕩。另外,必須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使每壹個職工壹旦面臨短期下崗或者失業時,都能得到充分的社會保障,這反過來也有助於減少地方政府與企業的合謀。
第五,加快國企改革步伐,關鍵是明確國企定位。目前的國企改革文件都回避了壹個根本問題,國企究竟是壹種純粹的市場化企業,還是壹種承擔了較多政治和社會功能的特殊企業?如果國企的定位是後者,那麽這類國企的數目要限制。否則,只要國企承擔了政治和社會功能,在地方政府的壓力下,國企就不可避免地會把保障就業和穩定財稅收入作為優先目標,經濟效率、生產率可能會成為次要目標,這就會陷入與地方政府的合謀之中,最終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大量國企成為僵屍企業的困境。我們建議,進壹步對國企進行分類改革,明確哪類國企要承擔政治和社會功能,哪類國企是純粹的市場化企業。對於前者,限制數量,當做特殊企業來對待;對於後者,加強市場化考核,鼓勵做強做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