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辦法。)在山西省
第十六條科技計劃建議報告草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壹)擬確立的科技計劃的目標、任務和重點,必須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部署和安排相協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的要求;
(二)明確規定科技計劃的類別、目的、目標、任務、範圍、內容、管理和運行,並說明該計劃與其他現有科技計劃的關系;
(3)應提供科技計劃的資金預算,包括所需資金規模和來源,並說明計劃的實施周期(周期);
(四)應提供科技計劃領域的技術發展趨勢分析及相關背景資料。
第十七條科技計劃在實施期間應保持相對穩定,其宗旨、目標和任務的重大調整、撤銷或更名應經聯席會議批準。
第十八條科技計劃完成預期目標或者達到設定時限的,應當自動終止。確需繼續實施的,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提出,經聯席會議審議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