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7日內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2.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和資料之日起90日內,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後,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3.申請人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在核發直銷經營許可證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利益和直銷行業發展。
4.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申請文件和材料:
(壹)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企業章程,屬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提供合資、合作企業合同;
(三)市場規劃報告,包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批準的從事直銷活動地區的服務網點規劃;
(四)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五)擬與直銷員簽訂的促銷合同樣本;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企業與指定銀行達成的按照本條例規定使用保證金的協議。
擴展數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壹)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
(二)要求相關企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要求其提供相關材料;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資料和非法財物;
(五)檢查相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師證、直銷員證等證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日常監督管理時,發現相關企業涉嫌違反本條例,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暫時停止相關經營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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