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債轉股,是指國家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不良資產,將銀行與企業之間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之間的控股(或參股)和受控關系。債權轉股權後,原還本付息按股分紅。實際上,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已成為企業的階段性持股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待企業經濟狀況好轉後,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等方式收回資金。目前,政策性債轉股從改革和發展兩個方面拓展了內涵和整體模式。在改革的意義上,債轉股的內在含義實際上與十五大規定的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發展多元化產權結構、實施國有資本戰略性重組等改革目標密切相關,為這些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動因和條件。從發展的角度看,它與解決我們當前國有企業面臨的許多重大問題密切相關。債轉股不是指國家或有國家背景的金融機構承認企業的壞賬,而是淘汰舊產能,調整產權結構,促進技術設備更新,實現全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