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試行)》明確寫明了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如城鎮戶籍、房產、養老保險、收入、新就業大學生學歷、畢業年限等。其中,新就業大學生和人才引進者不受養老保險繳費時間限制,單身人士申請年齡提高至28周歲。對於可以通過部門信息享受比對的,通過系統識別申請人信息,基於查詢到的數據信息。不能享受通過部門信息比對* * *,根據申請人的承諾和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認定。有提供虛假證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擔保資格、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居住、轉租、轉借租賃房屋或者擅自變更租賃房屋且拒不改正等情形的,取消擔保資格。
原文如下:
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實施細則(試行)
為進壹步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規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資格認定工作,根據《關於全面推行涉企證明事項和營業執照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關於進壹步規範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關於進壹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實施意見》(豫保〔206544〕
壹、識別方法
(壹)對於可以通過部門信息享受比對的,通過系統識別申請人信息,以查詢到的數據信息為基礎。
(二)不能通過部門信息比對享受的,根據申請人的承諾和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二、鑒定的內容
(壹)本市城鎮戶籍(居住證)
1.戶籍時間以公安部門的戶籍信息為準,申請人在本市市區登記註冊滿3年以上。
2.申請前在高校就讀,畢業後將戶口遷入本市市區並落戶的,戶籍時間可從遷入高校之日起計算。
3.因上學、服兵役、刑滿釋放等戶籍遷出(註銷)後又遷回(恢復)本市市區的,戶籍時間可連續計算。
4.參保的非市區戶籍保障對象,戶籍遷入本市市區時間不限於3年。
5.非本市城鎮戶籍申請對象的《鄭州市居住證》,以公安部門登記信息為準(航空港區除外)。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分為單人申請和家庭申請。
單身是指未婚、離異或喪偶的人。單身者申請時必須年滿28周歲(新就業大學生、人才引進者、參保人員不受年齡限制)。
家庭是指已婚家庭(包括離異或喪偶有子女的單親家庭)。申請家庭應提名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 * *申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對象,可以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處理,並通過發放貨幣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
1.申請人與* *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申請人具有贍養、扶養、撫養的法律關系;非市區申請人和* * *申請人限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1)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可作為* * *同申請人;
②符合保障條件的非城鎮戶籍配偶可作為* * *同申請人;
(3)申請人配偶非本市戶籍,在鄭州市繳納公積金、養老保險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只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不計入保障人口;
(4)在本市市區就讀的非市區戶籍未成年子女可作為* * *申請人,以鄭州市戶籍信息為準;
2.離婚人員帶未成年子女申請的,依據離婚協議或者生效司法文書確認撫養權;非婚生子女憑有效證件確認。
3.本市城鎮戶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鄭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貧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分散供養)》。證書中指定的人員必須與申請人相同。
(3)房地產的鑒定
申請人和*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符合申請條件:
1.已購經濟適用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參加保險的除外)。
2.已租住公租房、人才房等公共住房(含戶籍)。
3 .在本市範圍內的拆遷安置補償、人才住房補貼。
4.已簽訂購房合同並已通過網簽備案的各類樓盤。
5.申請日前5年內房產已轉讓。
6.有住房登記的家庭離婚後,壹方單獨提出申請,申請時間距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生效不滿3年的。
7.已經獲得其他真實房屋。
保險對象原有廉租住房中除原有房產以外的其他房產;本縣(市)非城鎮戶籍,房產除外;但患有醫療行業標準範圍內的重疾,或因火災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住房困難,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除外。
(四)危險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身份證明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且該危險房屋為唯壹居住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可持《危險房屋管理通知書》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住房保障部門按照相關程序優先提供公共租賃住房,提供過渡性安置保障。
危險房屋處理完畢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出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遷出的,按照本地區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收取租金。拒不繳納的,由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法院強制拆除或補交租金,並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五)養老保險的認定
1.非本市市區戶籍的申請人,在本市市區正常繳納養老保險,3年內累計24個月以上(含)。
2.新就業大學生和人才引進人員不受養老保險繳費時限限制。
3.取得保障資格後,養老保險不能欠繳和停繳,因工作單位變動導致養老保險繳費累計缺口不能超過6個月。
(6)收入的確認
1.公積金和養老保險月收入的計算方法。
根據公積金和養老保險計算月收入,按照取最高值的原則確定。
(1)公積金的計算方法是:繳存基數=月收入;
(2)養老保險金的計算方法是:
(1)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月收入;
(2)靈活就業人員按照鄭州市社會保險部門確定的靈活就業人員年度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月收入;
(3)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按照我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確定,我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月收入;
2.退休人員月收入的計算方法。根據提交申請之日前六個月的銀行退休工資明細,六個月退休工資的平均值=月收入(退休不滿六個月的,實際月數的平均值)。
3.本市城鎮無社保或公積金繳納信息人員的月收入計算方法。根據申請人申報的月收入或我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就高原則確定最高值。18周歲至60周歲申報零收入,應出具學校證明或無勞動能力鑒定材料。
4.通過大數據識別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鄭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和《貧困人口救助供養證(分散供養)》的本市城鎮戶籍居民家庭。
5.未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鄭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分散供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認定為本市低保標準的2.5倍(含)。
6 .車輛或工商登記信息認定為本市低保標準4-6倍(含)的家庭。
(七)新就業大學生的學歷和畢業年限。
根據本人承諾並提交的畢業證書,確定是否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年限自畢業當月起不滿3年。動態審計時通過Xuexin.com檢查是否真實。合同期滿申請續簽的,不受戶籍時間和年齡限制。
(8)人才引進人員的認定
按照我的承諾,我會在動態審核時通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查是否在鄭州市青年人才生活補貼名單中。
(九)工商和車輛標識
1.通過大數據比對,各類企業認繳資本總額超過654.38+0.5萬元的,不允許申請公租房。
2.購買8萬元及以上非營運車輛(以車輛購置稅發票上的稅額為準)或通過大數據比對購買兩輛及以上營運車輛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對於無法通過大數據比對的,根據本人承諾並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在動態審核時通過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部門的核查。
(十)信用鑒定
被列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黑名單”、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嚴重失信人”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根據本人承諾,確定不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動態審核時將咨詢相關部門進行核實。
第三,鑒定程序
(1)驗收
1.申請人可通過“鄭好辦公APP,壹物專區,住房保障,壹物通”在線申請公租房。
2.申請人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門服務大廳窗口辦理。
(2)審計
1.系統比較審計。對於可以通過大數據享受信息比對的,進行實時比對審核。
2.人工對比審計。對於無法享受通過大數據進行信息比對的,根據本人承諾並提交的相關資料,人工比對審核將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3.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3)批準
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實時審批,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投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投訴材料進行審核並回復申請人。
(4)宣傳
區保障部門應當在轄區政府網站上公示取得保障資格的申請人信息,並將公示信息推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門,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於公示中反映的問題,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核實並及時反饋核實結果。
第四,必要的信息
根據“1+1+N”的要求,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身份證。
(2)婚姻狀況為離婚的,應提交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有效司法文書。
(三)單身且有未成年子女的* * *隨申請,需提交子女撫養權歸屬證明。
(4)離婚不滿3年的,填寫原配偶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五)購買車輛的,應當提交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6)有工商登記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新就業大學生需提交《畢業證書》和學歷證書電子記錄表。
(八)退休人員需在申請之日前六個月提交銀行退休工資明細。
(9)工作單位屬於省政府、黃委、鐵路、電力、煤炭等非鄭州市政府的,需提交公積金、養老保險繳納明細後方可享受信息。
(十)符合優先保障條件的家庭需提交相關材料:
1.革命烈士證明書、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革命軍人死亡證明書、革命傷殘軍人證明書以及其他優撫證;
2.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證書;
3.市級以上優秀誌願者證書;
4.縣級以上見義勇為證書;
5 .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提交街道(鄉鎮)出具的證明;
6.兩張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7.縣級以上(含)環衛、交通、教育、衛生主管部門出具的環衛、公交、教師、醫療壹線崗位工作人員的證明;
8.危險房屋需出具《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
9.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先條件的證明。
動詞 (verb的縮寫)資質動態管理
(壹)利用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對保障對象進行實時比對。
(二)無法使用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進行比對的,市區(管委會)兩級住房保障部門以專項審核、政府購買服務審核等形式,重點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動態審核,及時糾正錯漏。
(三)實物配租合同期滿需要續租的保障對象,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申請續租,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續租;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資格,按規定騰空房屋。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壹方屬於本市城鎮戶籍且符合保障條件,保障期限不限於8年。
(5)保障對象因婚姻、戶籍、房產、工商、車輛等發生變化的。,涉及取消保障資格或者調整保障標準的,申請人應當自情況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轄區住房保障部門報告。
(六)保險中的實物分配對象離婚且雙方協商能達成協議的,按雙方協商的意見辦理變更手續;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壹致,* * *將與申請人壹起退出擔保;對於貨幣化補貼的參保對象,離婚人員需要先退出保障資格,可以重新申請。
(七)通過動態檢查、監督檢查、上級交辦、相關部門移送、投訴舉報等方式發現的。未按規定申報的,按規定退還多發放的貨幣補貼和少交的租金,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保障資格,並記入* * *公租房信用管理檔案。
(八)經核實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取消擔保資格:
1.提供虛假證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擔保資格;
2.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催告仍未支付租金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居住的;
4 .轉租、轉借配租住房或擅自調換配租住房拒不改正的;
5 .損壞、破壞出租房屋,擅自裝修房屋和改變結構及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使用不當造成重大損失的;
6.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7.改變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8被列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黑名單”或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及物動詞政策轉變
(壹)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家庭,在實物配租前和合同期內,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鄭〔2065 438+06〕110號)規定的保障條件進行動態審核。
(二)參保貨幣化補貼家庭在合同期內,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鄭[2016]110號)規定的保障條件進行動態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繼續享受貨幣化補貼保障;合同到期需按新政策重新申請審核,符合條件的等待期可享受貨幣補貼保障。
(三)已取得資格證書且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低保標準6倍(含)的家庭,擬享受貨幣化補貼需按新政策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輪候期間享受貨幣化補貼保障,按原資格證書編號(標註為“原參保對象”)輪候住房。
(四)經審核,原產權未發生變化(人均住房面積小於16(含)平方米)等條件仍符合新政策的,原廉租住房繼續保留保障資格(標註為“原廉租住房對象”),原住房面積應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計算。
(五)2020年2月31日之前需具備續租資格的,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鄭〔2016〕110號)規定的保障條件執行。收入是按照這些規則來認定的,工商超標的車輛和家庭是不能比的。
(六)租賃合同期滿經審核收入超標,但房產、養老保險繳納符合新政策,且要求續租的保障對象暫保留租賃資格(標註為“過渡”),租金暫按公共租賃住房標準上浮40%,續租時間不超過3年。
(七)保障期已滿8年的非本地城鎮戶籍保障對象,要求續租並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暫保留租賃資格(標註為“過渡”),租金暫按公共租賃住房標準上浮40%,續租時間不超過3年。
(八)實物配租後購房的保障對象暫時保留租賃資格(標註為“過渡”),可續租至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日(二手房以《鄭州市房屋交易及產權狀況確認表》出具的日期為準),之後延期裝修、搬家時間六個月,租金暫按公租房租金標準上浮40%。
七、其他規定
(壹)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的審核、監督和管理過程中,住房保障部門和受委托的相關單位可以調查了解申請人的戶籍、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等相關情況,查閱、復制申請人的相關資料。
(2)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隱瞞或欺騙、提供虛假材料等。在申請時應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信用管理檔案,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三)對以隱瞞、欺騙、虛假承諾等手段獲取貨幣補貼或實物配租保障的申請人,責令其限期退還補貼或騰退租賃住房,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信用管理檔案。自退回補貼或騰退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四)住房保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在資格審查中泄露保障對象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機場、各縣(市)、尚潔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細則。
(六)本細則自2021 1 1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規定與本細則不壹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