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蘇財會[2005]13號)、《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調轉暫行辦法》(財會[2011]11號)以及《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有關事項辦理規範》(蘇財會[2011]3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壹、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
(壹)申請條件:
1、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4、參加申請地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
(二)申請提供材料:
1.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表2)
3. 近期壹寸免冠證件照壹張。
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專(含)以上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5.如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提供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如具有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註冊評估師等相關執業資格的,提供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7.有單位不在崗或無單位人員,須提供戶籍(居住地或暫住證)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8. 委托代理的,須提供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註:以上材料未加說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復印件及表格統壹使用A4紙。)
(三)申請程序:
按屬地管理原則申請→審核→受理→期內發證。
1.有單位且在崗人員,到現工作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地址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2.有單位不在崗或無單位人員,到戶籍或暫住證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註:申請者如符合註冊條件,並提供註冊相關材料的,可同時辦理註冊手續)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註冊登記
(壹)辦理註冊登記條件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二)提供材料:
1. 身份證(原件)
2.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 《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註冊登記表》(表3)(加蓋單位公章)
4. 工作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和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格式壹)
5. 委托代理的,須提供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註:以上材料未加說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復印件及表格統壹使用A4紙。)
(三)辦理程序:
按屬地管理原則填表—審核—辦理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到現工作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地址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三、會計從業資格相關信息變更
(壹)辦理信息變更條件
持證人員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化
(二)提供材料:
1.身份證(原件)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相關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修改姓名或身份證號碼的還須提供戶口簿)
4. 《江蘇省會計人員信息變更表》(表4)
5. 委托代理的,須提供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註:以上材料未加說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復印件及表格統壹使用A4紙。)
(三)辦理程序:
按屬地管理原則填表—審核—辦理
1. 持證在崗人員,到現工作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地址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2. 持證不在崗人員,到戶籍或暫住證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四、會計從業資格省內調轉(含本地單位調轉)
省內調轉只需到調入地辦理調入手續,不需再到調出地辦理調出手續。省內調入辦理有關事項如下:
(壹)提供材料:
1.身份證(原件)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 《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調入登記表》(表5)(有工作單位的需加蓋單位公章)
4.調入後從事會計工作的,須提供現工作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和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調入後不從事會計工作的,須提供戶籍證明(居住地證明或暫住地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 委托代理的,須提供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註:以上材料未加說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復印件及表格統壹使用A4紙。)
(二)辦理程序:
持證人員在江蘇省內發生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的(含在同壹財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發生工作單位變更的),應當在90日內,辦理調入手續。
按屬地管理原則填表—審核—辦理
1. 持證在崗人員,到現工作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地址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2. 持證不在崗人員,到戶籍或暫住證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五、會計從業資格跨省調轉
(壹)跨省調出:
提供材料:
1.身份證(原件)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表6)
4. 委托代理的,須提供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註:以上材料未加說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復印件及表格統壹使用A4紙。)
辦理程序:
持證人員調往江蘇省外的,應當及時到原會計從業資格所屬財政部門辦理調出手續。
(二)跨省調入:
提供材料:
1.身份證(原件)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調入登記表》(表5)(有工作單位的需加蓋單位公章)
4.《中華人民***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表6)
5.調入後從事會計工作的,須提供現工作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和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6. 調入後不從事會計工作的,須提供戶籍證明(居住地證明或暫住地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7. 委托代理的,須提供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註:以上材料未加說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復印件及表格統壹使用A4紙。)
辦理程序:
持證人員從省外調入江蘇省內的,應先到原會計從業資格所屬財政部門辦理跨省調出手續,並在電子信息上傳成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到現所在地財政部門辦理調入手續。
1. 持證在崗人員,到現工作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地址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2. 持證不在崗人員,到戶籍或暫住證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六、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補領
(壹)提供材料:
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 《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領申請表》(表7)
3.市級以上媒體刊登的遺失聲明
4.近期壹寸彩色免冠證件照壹張
5. 委托代理的,須提供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註:以上材料未加說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復印件及表格統壹使用A4紙。)
(二)辦理程序:
按屬地管理原則按屬地管理原則審核—受理—辦理
七、會計從業資格備案
(壹)提供材料:
1.身份證(原件)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 《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註冊登記表》(表3)
4. 委托代理的,須提供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註:以上材料未加說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復印件及表格統壹使用A4紙。)
(二)辦理程序: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六個月的,應當向原註冊登記的財政部門備案。按屬地管理原則按屬地管理原則審核—受理—辦理
八、會計人員基本信息采集
(壹)對象:
凡未參加過會計人員基本信息采集的持證人員,在所在地財政部門辦理會計從業資格有關事項時,須先進行基本信息采集與確認。
(二)提供材料: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2. 《江蘇省會計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表1)。從事會計工作的,須在本表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不從事會計工作的,須提供戶籍(居住地或暫住證)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修改姓名或身份證號碼的還須提供戶口簿
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專(含)以上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5.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如具有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註冊評估師等相關執業資格的,提供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7. 委托代理的,須提供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註:以上材料未加說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復印件及表格統壹使用A4紙。)
(三)辦理程序:
按屬地管理原則填表—審核—辦理 1. 持證在崗人員,到現工作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地址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2. 持證不在崗人員,到戶籍或暫住證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九、辦理地址及聯系電話
地址:張家港市財政局會計管理科204室(市財稅大廈2樓,市人民中路56號)
聯系電話:58180653
十、統壹表格(下載地址:/uploadfile/2011/20110922105437264.rar)
采用統壹的表格,表格編號依次為:
(表1)江蘇省會計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
(表2)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
(表3)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註冊登記表
(表4)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信息變更表
(表5)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調入登記表
(表6)中華人民***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
(表7)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領申請表
格式:從事會計工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