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
居住在住宅區內,物業交付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物業交付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但不足50%,且已使用1年以上的,可以由5名以上業主聯名向住宅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申請表》,成立業主委員會。
2.成立籌備小組
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應當作出書面答復,指導社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組。
3.進行準備工作。
籌備組批準後,通知物業公司在15日內將全體業主名單、聯系地址、電話上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相關材料後5日內將上述材料提交籌備組。
4、信息公開
籌備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在住宅區(樓)顯著位置張貼,征求業主意見,並在公示欄向業主發布、發放業主委員會政策法規宣傳資料。
5.選舉委員會候選人
籌備組通過自薦或推薦的方式組織全體樓棟業主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並向業主張貼和公布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簡歷、業主委員會表決格式樣本和業主大會議程,同時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業主。
6.準備業主大會
籌備組完成上述工作後,將向街道辦事處發送業主候選人名單及其簡歷、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並提出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書面申請,同時做好會議準備工作。
7.召開會員大會選舉會員
籌備組按照議程召開會議:收集並登記選票;審議並表決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公開唱票計票,宣讀選舉結果,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會後,籌備組將公布大會簽到表和選舉結果統計。
8.申請註冊的業主委員會
自產生之日起15日內,持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表、街道辦事處批準證書、業主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9.批準和回復
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應當書面答復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憑批文到公安部門刻制公章,並將公章樣式報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備案。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業主大會有權決定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和解聘。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序決定解聘物業服務提供者的,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終止。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提供者,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給物業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業主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業主的原因除外。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所有人。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壹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