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把“道德苛求”掛在嘴邊的人似乎沒有認識到,“不要對他人搞道德苛求”這個要求本身儼然已經演變成為壹條新的道德準則了,故而,“不要搞道德苛求”也就變成了“道德苛求”,因此,指責他人“道德苛求”的人就如同“州官放火”了。
當“道德強暴”成為流行詞語之後,州官們可以用之為“範氏先跑”行為進行辯護,轉而去譴責那些對範氏先跑行為搞“道德苛求”的人,全然不顧範氏先跑實際上已經和法律(《教師法》)的條文相抵觸。
回到正題上來。
但是,盡管“流行”似乎仍有壹定的流域。在州官們用“不要道德苛求”的標準去苛求他人的時候,卻非常願意把“社會責任”這個道德層面的東西強加在企業身上,沒有註意到對壹個守法經營的企業再談所謂的“社會責任”問題,其實也是壹種道德苛求。有大企業因為在四川地震之後捐了二百萬,沒有達到某些人想象的程度而被大加撻伐,盡管這個企業捐款是在地震發生後的第二天壹切損失都還不清楚的情況下,盡管比那些口誅筆伐者捐得已經多得多。
當企業都在忠心耿耿地追逐利潤的時候,我們這個倡導私有制神聖、市場萬能的社會卻要把社會責任的光環硬加載於企業的頭上。在人們熱議企業的社會責任的時候,“道德苛求”這個流行詞語似乎暫時不再流行了。
壹個以提供醫療服務的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什麽?如何體現?我們經常辛酸地聽到這樣的報道:患者因為沒有錢而主動終止治療或者被醫院停止用藥,不久後病逝家中;父母因為沒有錢把新生病兒拋棄在醫院;患者因為沒有錢而停放在醫院的門前,導致治療延誤……
有人可以指出這些醫療企業的行為有何違法之處?似乎沒有。但是,鋪天蓋地的譴責依然難以平息。
其實我們都知道,每天都有很多人因為醫療需要輸血,血庫壹直缺血,國家號召和鼓勵義務獻血,但是並沒有規定公民具有獻血的法律義務。因此,沒有人因為醫院裏總是有人等待輸血而自己沒有獻血而受到社會的譴責。
那麽,壹個普通公民沒有去無償獻血和壹個醫療企業沒有把自己的錢財無償給予和借給病人,這兩者有何本質上的區別?沒有,本質上都是對私有權力的尊重——血液屬於主人,想獻則獻不想獻則可以不獻;企業的醫藥和技術屬於企業,想與人交換就讓渡,覺得不合算有風險就不與之交換——這都是私有權的權力表現。但是,人們似乎總是不譴責前者而卻樂意譴責後者。何故?前者更大可能會涉及到自己,而後者的對象只是“他人”,顯然具有明顯違犯“己所不予勿施於人”古訓之嫌疑了。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因此,搞市場經濟要以法說話,而不能對合法經營的企業搞“道德苛求”,把屬於道德範疇的“社會責任”強加在企業身上。
責任其實來源於產權分割,私有制只會對自己的產權負責。現在產權制度是經濟學當中的壹個熱點,主流的經濟學家都在鼓吹要產權明晰,而明晰的產權就必然要求明確的責任劃分,要各負其責,政府承擔完全的社會責任,企業經營後果責任自負。當大家樂於對企業進行社會責任的道德強暴的時候,不要有意無意地成為了政府推卸自身責任的方式。
責任歷來都是雙向的,相互承擔的,如果是單向的只能叫做義務。如果要把社會責任強加給企業,在法理上勢必給予政企結合或者國家越權幹預經濟的更多理由和機會。時下美國三大汽車巨頭瀕臨破產,美國政府要不要救助成為熱議焦點。壹種分析認為,三大巨頭的財政困境原因之壹就是這些企業無壹例外地承擔了巨大的社會責任——龐大的就業人數和員工的高社會福利。就業和社會福利本來就是政府的責任,現在企業承擔了這些社會責任,私有制的企業已經實質上具有國有企業的內涵,因此當企業因此陷入困境的時候,政府就理應救助,否則就形成了社會問題。這大概就是奧巴馬壹定要就三巨頭的原因吧。如果認為三巨頭的社會責任是應該的,奧巴馬救助三巨頭也是應該的。
同樣道理,如果美國的金融業在資本服務產品的定價方面必須服從美聯儲的貨幣政策而不能自由決定的話,它就承擔了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責任,則當金融業出現危機的時候,布什政府的全力救助也是義不容辭的。這樣壹個政府和企業的責任互相滲透的體制,斷然不是某些人標榜的自由的市場經濟了,用薩謬而森的話說,屬於“混合經濟”。
中國人對過去國企“小社會”格局造成的經濟發展緩慢居民應該有所記憶。我們把去掉企業的這些社會責任的行為稱其為“改革”“改制”“減負”,在政府沒有建立起承擔制度的時候,匆匆忙忙把就業問題從企業剝離,用“下崗”的方法把眾多員工放到了無人負責的中間地帶。現在,我們再回頭強調企業的所謂社會責任,是不是需要先對過去的改革進行壹番從戰略理論到戰術實戰的反思?
市場必然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沒有公有制為基礎的市場經濟。私有制天然缺乏人情,和社會責任這種溫情的道德格格不入。如何解決這個矛盾?辦法就是分清楚公權力和私權力的地盤界線,即有些領域——和人之生命有關的領域——不宜鼓吹和推行私有化。
當然,還可以考慮另壹個辦法,就是把“社會責任”法制化,當作法律責任寫進法律條文當中。例如向企業開征不定時征收的“國難稅”等等。此時,同樣不再存在強調企業社會責任的問題,因為依法納稅的企業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社會責任方面的道德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