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年報公示範圍2021年12月31日前在長春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規定,大型企業應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市場主體涉及人社、商務、海關、統計、外匯等部門相關事項實行“多報合壹”,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二、年報公示時間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三、年報公示方式各類市場主體通過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吉林)、長春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gs_0431)的“微服務—信用信息公示”模塊自行報送。個體工商戶也可通過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下載《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表》或到其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屬地監管所申領表格填報。四、法律責任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對其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未按照本公告期限報送年度報告以及在年度報告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註為經營異常狀態,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吉林)向社會公示,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