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受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委托,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稅務、林業和園林、公安、人防、信訪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實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指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壹)企業客觀信用能力。主要包括經營年限、註冊資本、開發能力、人員素質、財務信用能力等。
(二)企業經營信用情況。主要包括開發前期信用、建設階段信用、銷售(租賃)階段信用、前期物業管理信用等。
(三)企業誠實履約信用情況。主要包括對所有者信用、對員工信用、對消費者信用、對合作方信用、以及環保節能、安全生產、遵紀守法、取得的社會榮譽等。第七條 信用評價指標的具體內容及評分標準,由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每年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評價指標的具體內容及評分標準進行適當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基礎分值為壹百分。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等級根據信用評價指標所形成的信用評價分值,分為AAA級信用企業、AA級信用企業、A級信用企業和B級信用企業四個等級。
(壹)AAA級信用企業為信用優秀企業,即信用評價分值高於(等於)壹百三十分的企業;
(二)AA級信用企業為信用壹般企業,即信用評價分值低於壹百三十分高於(等於)壹百分的企業;
(三)A級信用企業為信用較差企業,即信用評價分值低於壹百分,高於(等於)七十分的企業;
(四)B級信用企業為信用差企業,即信用評價分值低於七十分的企業。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信用評價分值壹次性降為零分:
(壹)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問題的;
(三)有重大偷、逃、抗稅行為的;
(四)經依法確認,在貸款、擔保或者其他融資活動中出現重大違約行為的;
(五)經核實存在嚴重侵害公眾利益行為,引發投訴或者上訪,拒不配合調查取證,拒不改正、消除影響的;
(六)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的。第十條 實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修復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消除已造成的社會影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申請,經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認定後,可以恢復所扣分值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第十壹條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應當以長春房地產業信息網作為統壹工作平臺,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按年度評定,並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 信息采集。基本信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每月通過統計報表、項目手冊、年度財務報表等方式錄入網絡評價數據庫;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及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園林、公安、人防、信訪等有關部門通過日常監管確認並記錄的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有關的各類信息,及時錄入網絡評價數據庫,形成綜合信用數據。
(二) 綜合評價。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根據信息采集所形成的綜合信用數據,按信用評價指標做出相應地加分或者減分,生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結果。
(三) 年度排名。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每年年底按照信用評價總分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信用預排名,並在長春房地產業信息網和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滿,綜合社會各方面反饋意見後最終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信用排名,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