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 14 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審核以及政務公開、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機要、保衛、保密、檔案、文印、信訪等工作;組織全市系統辦公手段現代化建設及計算機網絡管理。
二、法規處
組織起草地方性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全市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指導本系統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工作。
三、公平交易處
研究擬訂制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市場交易中的壟斷、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和流通領域中走私販私及其他經濟違法違規案件;負責組織規範直銷行為、查處傳銷行為的指導與監督。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處
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承擔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指導12315執法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五)市場規範管理處
擬訂規範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市場專項治理工作;負責承擔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工作的指導與監督;負責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的指導與監督;負責承擔管理經紀人、拍賣行為工作,組織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的指導與監督。
(六)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
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準入制度;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
(七)企業註冊處(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處)
擬訂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登記註冊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企業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企業登記註冊行為;組織指導企業信用分類管理;承擔全市企業登記管理信息庫的建立、維護和企業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八)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處
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廣告業發展,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指導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九)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處
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擬訂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指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註冊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組織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組織相關協會的工作。
(十)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關於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本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十壹)人事教育處
負責局機關、派出分局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基層班子建設工作;負責系統科級以上幹部的管理工作。
(十二)基層工作處
負責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負責基層工商所建設的組織與指導,承擔基層工商所規範化建設的職責;負責基層工商所的考核、監督及評先選優等相關工作。
(十三)財務審計處
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監督;編報系統年度收支預算;組織罰沒款解繳工作;負責系統經費的請撥、下達;負責管理系統裝備和固定資產;組織實施系統財務審計;組織系統財會人員專業培訓。
(十四)黨委辦公室(老幹部處)
負責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黨組織建設;負責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及縣(市、區)局老幹部工作;負責***青團、工會、婦委會工作。
紀檢監察室。負責局機關、派出分局及直屬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指導縣(市、區)局紀檢監察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