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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勞動仲裁程序

法律主觀性:

長春市勞動仲裁註意事項如下:提出申請1。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提交的材料備案,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審前調解1。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2.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3.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1.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和壹名首席仲裁員組成。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壹名仲裁員單獨仲裁。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3.回避1。回避原因(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請客送禮。4.延期開庭的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五、鑒定仲裁庭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可以提交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或者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6.撤訴1。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2.和解撤訴。七。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八、首次執行1,條件: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案件;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不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2.對先予執行的申請作出裁定。1.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期限,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第二,先執行裁決。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先予執行,並將裁決書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的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2)不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3.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1.材料1、生效勞動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書原件,註明執行依據和理由、申請執行內容、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確認;2.申請人為勞動者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被申請人工商登記信息復印件;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提供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3.仲裁委員會出具的生效仲裁裁決書正本壹份、送達回證正本壹份;4.委托他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公民的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代理人是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原件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撤銷裁決和起訴。撤銷裁決(壹)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3、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6、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不服裁決的當事人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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