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公安、城建環保、公用、電業、電信、商業、衛生等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要主動予以配合,***同維護、管理好人防工事。第二章 人防工事維護管理的範圍和分工第六條 人防工事實行分級維護管理。公***工事(包括中、小學的工事)由各級人防部門直接維護管理;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事由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部隊工事由部隊維護管理;平戰結合工事由使用單位維護管理;防空地下室由產權和使用單位維護管理。各級人防部門對各單位的工事維護管理工作負有督促檢查指導的責任。第七條 凡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基建工程,不得損壞現有人防工事,如有礙人防工事安全的,均需事先通過街道、區、市人防辦公室審查批準,按規定采取保護加固措施後,方可施工。因工程施工要求,確實無法保護,必須拆除的人防工事,由拆除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區人防辦同意,報市人防辦批準,並由拆除單位補建或賠償。第八條 不準向人防工事內傾倒垃圾,排泄廢水、廢氣、廢渣、棄土和便溺。不準堵塞、毀壞、占用出入口、通氣孔和口部進出的道路。不準破壞孔口偽裝和防雨、防寒、防火、防爆、防盜設施。第九條 不準在人防工事內部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和腐蝕性、放射性以及有礙衛生的物品。第十條 在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中,凡新設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事,特別是嚴禁煤氣管道穿越人防工事或人防工事被復結構外緣八米內平行、重疊。經過努力仍達不到本條要求的,必須經區、市人防辦公室批準,采取可靠防範措施。鋪設城市上下水管道,如不能避開人防工事時,城建公用部門要與人防部門協商,妥善解決。第十壹條 嚴禁在危及人防工事安全的範圍內采石、取土、放水、修廁所以及從事其他作業。山洞工程距洞線壹百米範圍內不許放炮、采石。第十二條 為加強人防工事的管理,各級人防部門和單位要成立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人員,明確責務,做到上面有領導管,下面有人抓,層層落實。第三章 人防工事維護管理的任務第十三條 人防工事維護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維修、保養工事內部的設備設施,處理排水堵漏、去汙除銹、防潮除濕、通風、衛生等工作,做到無淤泥、無積水、無垃圾、無損壞,無汙染,保持工事內部清潔、幹燥、完好。第十四條 人防工事的維修,要按管理範圍和分工負責組織實施。加固維修工程量較大的工事,要列入年度人防工程建設計劃,壹般性的維修要列入正常維修計劃。維護管理所需勞力,屬於公***工程可按有關規定,動員城鎮職工參加勞動的辦法解決;設備復雜的工程也可組織精幹的專業隊或招用臨時工;各單位的工程,由本單位安排勞力進行維護管理。維護管理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生活補助,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人防工事因城市地下管道破裂造成內部漏水、漏氣,分管的人防部門或單位,要主動協同有關部門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及時處理。第十六條 所有工事都要在汛期和入冬前進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工事外部的被覆結構、出入口、通風口、射擊孔等;夏季要采取防水措施,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保證工事的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