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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2)

長春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成立情況向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

 (二)業主管理規約;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選舉和表決結果統計表;

 (五)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基本情況及委員分工情況。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依照上述規定重新備案。

 第二十壹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壹以上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二分之壹以上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二分之壹以上同意。每名委員擁有壹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員列席。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後存檔。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活動檔案,並指定專人保管。檔案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委員會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各屆業主委員會選舉、備案的材料;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服務合同;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由業主大會確定,壹般為3年,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報告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指導原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新壹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後十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壹屆業主委員會。對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協調、督促其移交。

 因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達不到法定人數等客觀原因業主委員會未能如期換屆的,原業主委員會仍可繼續履行職責,直至新壹屆業主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其委員資格終止,並予以公告:

 (壹)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

 (二)因違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員義務的;

 (三)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四)連續三次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五)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六)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七)被聘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三章 物業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規劃、設計、建設物業項目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房屋總建築面積千分之四的標準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房屋總建築面積為兩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應當配置建築面積不低於壹百平方米的物業服務用房。

 (二)規劃部門審查物業開發項目時,應當在規劃設計平面圖和單體方案中,確定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位置應當便於物業服務管理活動。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築面積為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

 (三)物業服務用房交付時應當達到正常使用功能。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違法建築、臨時建築、公***場所和***用部位不得作為物業服務用房。

 第二十七條 新建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在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向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壹)標註物業服務用房具體位置和面積的規劃詳圖及書面證明;

 (二)物業***有部分的明細表;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應當招投標的物業項目提供物業服務招投標情況的書面材料。

 建築區劃內的房屋初始登記時,應當同時報送物業***有部分使用房屋的清單及相關資料,由房地產登記機構確認、記載、存檔。

 第二十八條 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資質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

 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完成前期物業服務的招投標工作:

 (壹)預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

 (二)現售商品房在正式銷售三十日前;

 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建築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業、建築面積壹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業,經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中的評標,由招標人代表和物業服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三。

 評標委員會專家由招標人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壹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物業服務的價格、內容、標準、期限以及資質等級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副本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前,應當依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示範文本制定業主臨時管理規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與物業買受人簽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將其和臨時管理規約作為房屋銷售合同的附件,經物業買受人簽字確認後,對物業買賣雙方和物業服務企業具有約束力。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管理規約生效後,臨時管理規約失效。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並辦理承接驗收手續。需要維修完善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建設單位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

 (壹)物業的報建、批準文件,項目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訂貨合同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含隨機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的清單;

 (五)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有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可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前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五條 前期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除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移交下列資料和資產:

 (壹)實施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有關改造、維修、保養的技術資料;

 (二)物業服務用房;

 (三)使用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經營性收益和物業服務費購置的資產;

 (四)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經營性收益節余;

 (五)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期間應當移交的其他管理資料和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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