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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不得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引導和支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健康發展,保護其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服務、協調、管理、監督和權益保護工作。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享有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個體企業家、私營企業主和職工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全部財產。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等手段侵占、哄搶、破壞、勒索或者侵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第八條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專利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之便,侵占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財產的;

(二)擅自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財產提供擔保的;

(三)私營企業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的;

(四)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五)其他損害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利益的違法行為。第十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場所;國家建設需要拆遷的,應當依法予以安置和補償。第十壹條有關部門依法征收稅費時,其工作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並出具財政部門或者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收據或者稅務發票。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拒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各種收費、罰款、贊助和攤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評比、達標、達標等活動向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強行收費、變相收費或者索要贊助。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向個體工商戶或者私營企業收取費用。第十二條任何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強行推銷商品,不得非法提供有償服務,不得強制其購買有價證券、音像制品和訂購圖書、報紙、期刊。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有權決定本企業的經營戰略、生產計劃、產品銷售、利潤分配和內部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銷售其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損害其合法權益。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或者吊銷。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享有勞動就業權。有權依法決定用工條件、形式、數量、期限和勞動價格,有權依法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依法招用員工,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

私營企業應當支持職工依法建立工會,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第十七條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學術交流、榮譽稱號評定、戶籍遷移和出國訪問的權利。第十八條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主和從業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技術等級鑒定,評定和鑒定條件與國有、集體企業同類人員相同。

高校畢業生到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就業,由縣級以上人事部門人才交流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務,可連續計算工齡。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個體戶、私營企業主和從業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原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城鎮集體企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者到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原社會保險覆蓋範圍繼續有效,保險年限可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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