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的,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追加賠償。賠償標準為: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投訴時,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拖欠工資的相關證據;
2.以工資未按時足額發放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如果還想維持勞動關系,可以只要求支付工資。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及相應的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等;身份證復印件(1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