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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圖管理辦法詳解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地圖管理,規範地圖市場,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圖的編制、印刷、出版、引進、展示、出版,或者具有國界和省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產品的生產、銷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印刷、出版、展示、張貼和地圖產品生產、銷售的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四條省測繪局負責全省地圖、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的統壹監督管理。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圖出版、印刷、廣告和地圖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的統壹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圖出版、印刷、廣告和地圖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相關術語含義如下:

(壹)普通地圖,是指綜合反映地物、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的壹般特征的地圖,包括水系、地貌、居民點、行政區劃、交通線路和各種界線等;

(二)專題地圖,是指表示自然現象或者社會現象的壹個或者多個要素的地圖;

(三)地圖編制,是指編輯、制作地圖的活動;

(四)地圖出版,是指地圖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和發行;

(五)地圖展示,是指通過圖書、報紙等出版物、電影、宣傳品、廣告、產品包裝等展示地圖的活動。;

(六)地圖張貼,是指在互聯網上張貼標明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

(七)地圖產品是指地球儀、教學用品、文化用品、工藝品、紀念品、玩具等。表示省級或省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

第二章地圖的編制和出版

第六條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出版地圖的出版社應當具備相應的地圖出版資質。

地圖編制出版資格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

第七條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縣級以上國家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繪制,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二)使用最新地圖數據作為編制依據,正確反映地圖要素的地理位置、形狀、名稱和關系;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地圖編制技術規範;

(四)符合國家和省關於公開地圖內容的規定;

(五)有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相關數據和專業內容;

(六)地圖名稱前不得冠以“新”、“最新”等修飾語。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測繪單位提供編制地圖所需的最新資料。

第八條從事地圖數據采集、地圖修復和測繪的人員,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第九條公開出版的地圖應當標明下列內容:

(壹)繪制國界線和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依據;

(二)編制、出版、印刷、發行地圖的單位;

(三)書號、版號、出版日期、印數及其他相關事項;

(4)地圖驗證號。

用於廣告的地圖還必須標明廣告經營許可證號。

第十條展示和出版的地圖,應當標明制作單位名稱和地圖審核編號。通過互聯網出版地圖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壹條未公開出版的地圖不得公開發行或者銷售。

第十二條禁止買賣國際標準書號和出版地圖。

印刷單位印刷外國出版社出版的地圖時,應當核驗跨省印刷手續;沒有合法的跨省印刷手續,不允許印刷。

第三章地圖產品

第十三條生產地圖產品的企業,其管理人員和相關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地圖知識,並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地圖知識培訓。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地圖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經批準的地圖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地圖產品上標明地圖審核編號;不能在地圖產品中規定的,必須在產品說明書中對每個產品進行規定或附地圖審核批準函。

第十五條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地圖產品的加工貿易業務時,應當審核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局出具的地圖審批文件。

進出口地圖和地圖產品,海關必須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局的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樣品驗放。

第十六條銷售地圖或者地圖產品的企業和個人在購買地圖或者地圖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方的地圖審批文件,不得銷售無地圖審批文件的地圖或者地圖產品。

第四章地圖審核

第十七條公開出版、引進地圖,展示、出版未出版的地圖,制作、引進地圖產品,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報省測繪局或者其委托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未經批準,不得出版、介紹、展示、出版或制作:

(壹)出版地圖、展示、出版帶有國界線的地圖或者全省地圖的,在地圖印刷、展示或者出版前,其試制樣圖應當提交省測繪局審查或者初步審查;

(二)展示出版本省區域地圖,地圖展示出版前,應當將試制樣圖報送省測繪局審核,省測繪局可以委托地圖展示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三)引進境外出版的有關中國的地圖或者生產的有關中國的地圖產品,應當在引進前報省測繪局審查;

(四)生產地圖產品,在產品生產前,應當報省測繪局審批。

第十八條公開出版的地圖由出版社或者出版社委托的測繪單位送審。公開展示出版的地圖應當提交展示出版單位審核。進口地圖或者地圖產品,應當提交進口單位審核。生產的地圖產品由生產企業送審。

第十九條單位、企業和個人提交地圖或者地圖產品送審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地圖或者地圖產品審批申請書;

(二)試制樣圖(樣圖)壹式兩份(彩色地圖應當提交彩色樣張,單色地圖應當提交稿件復印件,進口地圖或者地圖產品應當提交樣圖或者樣圖),電子地圖和互聯網上發布的地圖應當同時提交紙質地圖和地圖數據;

(三)編制試制樣圖所使用的底圖數據的來源說明及數據權屬單位同意使用的證明;

(四)地圖編制出版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或者文件;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或文件。

第二十條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地圖,由省測繪局初審後實施。

專題地圖需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審查的,由負責審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移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壹條本省出版或者制作的中小學教學用地圖以及附有地圖的教科書、教材和教學用品,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測繪局審定;未經審查批準,不得出版或印刷。

第二十二條合審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審工作,並將合審意見書面通知轉發單位。逾期未告知的,視為同意。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報送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報送單位、企業和個人。

展示和出版的示意圖應立即送審。

第二十三條經審核批準的地圖和地圖產品,地圖審核部門應當編制和發放地圖審核編號,並出具《地圖審核批準書》。

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地圖,《地圖審批單》應當報省測繪局備案。省測繪局依法審定的地圖或者地圖產品,應當抄送地圖表達地或者地圖產品生產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地圖出版、進口、展示、印刷或者經審查批準出版前,或者地圖產品生產、進口前,送審單位應當將樣圖(樣圖)壹式兩份報審批部門備案。

地圖產品生產前,生產企業應當將樣品副本和省級測繪局或者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函、營業執照送當地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的地圖或者地圖產品,地圖審核編號的有效期為兩年。在有效期內,原地圖版面內容如有變更,應當申請復核。

第五章地圖廣告

第二十六條從事地圖廣告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地圖廣告業務經營資格,憑公開出版地圖的ISBN證明和省測繪局簽署的同意在地圖載體上發布廣告的證明,方可開展地圖廣告業務經營活動。

行政區劃地圖和未公開出版的地圖不得用於廣告宣傳。

第二十七條地圖廣告經營單位,在提交廣告樣圖時,應當附有地圖廣告經營許可證。

地圖廣告業務經營單位應當在地圖廣告業務經營許可的範圍和期限內從事地圖廣告業務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地圖翻印或者再版時,不得改變地圖上的廣告內容。

公開出版的交通、旅遊、城區等專題地圖,不得占整個版面的四分之壹以上。

第二十九條在地圖上標註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名稱和符號不得收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壹)出版的地圖、制作的地圖產品、境外出版的有關中國的地圖或者引進前制作的地圖產品,未按規定送審或者未經審查批準的;

(二)已經批準出版、引進、展示、印刷出版的地圖或者已經生產、進口的地圖產品,在發行、引進、展示、印刷出版地圖或者生產、引進地圖產品前,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三)地圖審核號超過有效期繼續使用,或者地圖重印時地圖內容發生變更,未按規定報送審核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未經省測繪局或者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地圖或者地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至50000元罰款:

(壹)地圖或者地圖產品送審單位弄虛作假,偽造送審材料,騙取地圖審批的;

(二)偽造或者冒用地圖驗證號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地圖廣告經營單位在地圖上標註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名稱、符號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地圖或者地圖產品不含《地圖審核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地圖審批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地圖審批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地圖審批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地圖審批決定的;

(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依法不作出地圖審批決定的;

(六)在地圖審核中接受申請人的財物;

(七)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檢查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1997省人民政府2月5日發布的《浙江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浙江省測繪局關於實施《浙江省地圖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來源:浙江省測繪局發布日期:2008-04-24點擊量:35

各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測繪單位和地圖產品生產企業:

為認真貫徹《浙江省地圖管理辦法》,加強地圖管理,規範地圖市場,現就貫徹實施《浙江省地圖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地圖上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根據法定勘界結果繪制。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和海域的鄉、鎮行政區域界線,在沒有任何法定勘界成果之前,應當按照權宜的畫法繪制,並在地圖上註明“不以本地圖中的海域界線作為勘界依據或者不以本地圖中的鄉鎮界線作為勘界依據”。全省1: 40萬-1: 60萬比例尺地圖上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根據省民政廳、省測繪局編制的1: 50萬浙江省行政區劃圖繪制。

二、按規定由省測繪局接受審核的全省公開出版的區域地圖,省測繪局可以根據需要,就地圖內容的現狀以及是否符合公開地圖內容的要求,征求地圖內容表述所在地的市、縣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省測繪局的征詢意見函和樣圖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書面意見告知省測繪局,並將樣圖壹並寄回。

展示出版本省地方地圖,由省測繪局委托市、縣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地圖內容審核;受委托審計的測繪主管部門不得委托其他部門進行審計,但可以邀請有關部門協助進行相關專題的審計。市或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書面告知省測繪局。省測繪局將即時出具地圖審核批準函,統壹編制發放地圖審核號。

第三,省測繪局負責區域地圖的審批。審核通過後,將審批函抄送地圖內容表述所在地的市、縣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並定期在浙江省測繪局網站上公布地圖審核編號。

四、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或地圖產品,應送審核部門備案。審核部門收到備案圖後,應向送審部門出具回執。

五、國外加工或出口地圖產品送審時,應提交國外地圖提供的證明資料或合同。地圖審核機關規定必須運輸出境的地圖產品不得在國內銷售。

六、為保證地圖質量,對地圖上標註的單位名稱,省測繪局可依據《公開地圖內容表達規定》,結合地圖名稱註釋的發放情況,要求編制單位予以刪除。

七、經省測繪局同意在地圖上做廣告的,省測繪局將同意在地圖上做廣告的意見抄送地圖管理部門。地圖編制出版單位應當在地圖廣告經營活動開始時簽訂的廣告協議中規定的時間內編制出版地圖。

200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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