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之前在公司當掛名股東和法人,但是現在已經離職,公司卻不願意給我辦理變更,我需要怎麽辦?

之前在公司當掛名股東和法人,但是現在已經離職,公司卻不願意給我辦理變更,我需要怎麽辦?

當事人既然是法人,只需要拿上自己的身份證到當地的工商註冊部門去進行註銷就行了,在這之前可以告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說要去註銷了,如果不給辦手續,註銷後壹切後果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自負。

法律分析

當事人是公司法人,公司不跟當事人解除的,那麽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時候當事人可以給公司發出通知,要求限期辦理,而且在此期間,還要補償當事人,否則當事人可以直接拿著身份證,去補辦營業執照等信息,或者直接申請註銷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提交的文件、證明: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註冊書;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變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職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由企業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經濟性質的,需提交有關部門資產歸屬的認定文件,變更住所或經營場所的,需提交新住所或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變更經營範圍涉及行業管理部門專項審批的,需提交批準文件;變更註冊資金需提交驗資證明;變更名稱的,須提交登記機關簽發的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企業章程的,應提交修改後的企業章程或企業章程修正案;營業執照正、副本;其他文件、證件;領取營業執照的經營單位和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改變登記事項,應當按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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