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農業等廣告審查機關和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建設(規劃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廣告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或者從事不正當競爭。下列廣告應當明確說明相關事項:
(壹)涉及優惠內容或者措施的廣告,應當具體標明優惠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期限、範圍或者金額;
(二)宣傳帶有特殊配件的設備的廣告,應當註明該設備必須購買的配件;
(三)推廣種子、苗木、種畜禽的廣告,應當標明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地理範圍和條件;
(四)郵購商品廣告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廣告主的真實名稱、詳細地址、聯系時間和方式,以及收到匯款後郵寄郵購商品的期限;
(五)廣告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涉及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當標明來源;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標註的其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告,應當認定為虛假廣告:
(壹)廣告中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
(二)廣告中宣傳的商品的生產者、質量、價格、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產地、服務者、內容、形式、效用(有效性)等信息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
(三)不履行廣告中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承諾的;
(四)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或者授權單位批準,虛假宣稱商品或者服務通過認證並獲得榮譽稱號的;
(五)在廣告中使用虛構或者偽造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證明材料的;
(六)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的產品功效、適應癥(功能主治)、適應證範圍或者適用人群超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範圍的;
(七)醫療廣告宣傳診療效果、醫療技術、診療方法,或者超出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範圍宣傳診療科目的;
(八)特殊用途化妝品廣告中宣傳的產品用途或者性能超出國家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的範圍;
(九)其他重大信息不實的。廣告內容不得含有貶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的下列情形:
(壹)片面宣傳或者誇大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的缺陷;
(二)利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鑒定、評價、排名結果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比較,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
(三)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的其他情形。禁止在國家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期刊以外的媒體發布處方藥廣告。
禁止在國家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期刊以外的媒體上發布改善和治療性功能障礙的非處方藥廣告。
禁止在國家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期刊以外的媒體上發布治療艾滋病、改善和治療性功能障礙的醫療器械廣告。醫療廣告的內容只能限於下列項目:
(壹)醫療機構的名稱;
(二)醫療機構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醫療機構類別;
(五)診療科目;
(6)床位數;
(七)咨詢的時間;
(八)電話、電子郵件、網站等聯系方式。
禁止發布前款規定以外的醫療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廣告審查制度,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審查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確保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廣告經營者不得為無合法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不全或者內容虛假的廣告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廣告費要合理、公開、明碼標價。實行優惠收費的,還應當註明收費的優惠條件和標準或者免費服務的範圍。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收費標準,應當在實施三日前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企業、品牌或者產品形象代言人應當加強自律,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消費者權益,拒絕代言虛假或者誤導性廣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廣告中以科研機構、醫療機構或者消費者、患者、專家的名義和形象對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進行證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計、制作、發布含有第二款規定內容的廣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發布的廣告,應當標明廣告字樣,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誤導消費者。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不得以簡訊、評論、新聞、人物訪談、專家訪談、紀實報道、專家咨詢等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
新聞報道中標明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網址等聯系方式的,應當認定為新聞報道形式的廣告。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他人發布網絡廣告的,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廣告經營登記。
介紹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出現在非營利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有的網站或者主頁上。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接受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提供廣告相關信息和數據,協助查處違法廣告活動,采取措施制止違法廣告內容的傳播。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規劃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壹制定。
發布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規定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並按照核準的登記項目發布。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應當及時修復、更新陳舊、破損的廣告設施,防止事故發生。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在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動、覆蓋或損壞。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拆遷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原廣告設置者,並適當補償經濟損失。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出版單位、商業互聯網站每年發布的公益廣告數量不得低於其發布的商業廣告總量的3%。
鼓勵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和社會公益組織設計、制作和發布公益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