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建設和運行維護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財力加大對信息化建設的投入,引導和支持社會資金投資信息化建設。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通信管理、廣播電視、財政、城鄉規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科技、教育、衛生、商務、農業、氣象、測繪與地理信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術相關人才的培養和引進,開展信息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普及中小學信息技術教育,鼓勵發展信息技術職業教育,鼓勵教育培訓機構開展信息技術教育培訓。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加強信息技術應用能力建設,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與建設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上壹級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按規定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的本部門(系統)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並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第八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同編制本區域包含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在內的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並按規定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堅持城鄉統籌、統壹標準、資源***享的原則,實行集約化建設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積極推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在業務、網絡和終端等層面的融合。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媒體及時公布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其執行情況,為公眾提供咨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經批準的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條 信息化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強制性標準以及本省的信息化建設地方標準和規範。
本省的信息化建設地方標準和規範由省質量技術監督、信息化等相關部門依法制定和監督實施。第十壹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公***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要求。
根據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需要在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用地,或者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住宅小區用地,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等範圍內設置公***信息基礎設施的,用地單位、管理單位或者住宅小區、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提供便利。
設置公***信息基礎設施,應當做好設施的抗風和防震、防雷等安全工作,並避免對通行、景觀等造成不良影響。
設置公***信息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辦理城鄉規劃、用地、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信息化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立項審批前,應當事先征求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意見。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信息化建設項目的需求效益、規劃布局、技術標準、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享以及其他相關內容組織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投資主管部門對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的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信息化建設項目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