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11月,北交所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細則》等六項業務規則,2021年1年1月1日。上述規則與前期發布的45條業務規則壹起,涵蓋了發行上市、融資並購、公司監管、證券交易、會員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等內容,形成了北交所的自律規則體系。北京證券交易所發布的《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業務規則適用指引》1-9號公告第1-9條明確,發行人不得屬於產能過剩行業(產能過剩行業的認定以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不得從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淘汰類行業,不得從事學前教育、學科培訓等業務。
2.2021 9月2日,證監會表示:建設北京證券交易所的主要思路是嚴格遵守證券法。壹般轉型的基礎制度選擇層是按照分步實施的原則,循序漸進,堅持以北交所掛牌公司為公司創新層,維持新三板基礎層與北交所創新層“層層推進”的市場結構,同步進行證券發行註冊制試點。在實施過程中,我們將註重以下原則:
3.堅持“壹個方向”。北京證券交易所堅持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導向,尊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發展規律和成長階段,促進系統的包容性和準確性。處理好“兩個關系”。壹是北京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區域性股權市場堅持錯位發展、互聯互通,發揮促進上市的作用。二是北交所與新三板現有創新層、基礎層堅持統籌協調、系統聯動,維護均衡的市場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