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在不良信息的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
征信機構應當記錄,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我的信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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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壹條?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手、行業協會、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方式采集企業信息。征信機構不得收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企業信息。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投訴。
第二十二條?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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