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恢復不良信用記錄的操作如下:
(1)如有債務,請盡快償還;
(2)不良信用信息追溯期限為五年。五年後不良信用信息清除,可正常辦理業務;
(3)不良信用報告期屆滿後仍未支付欠款的,銀行可申請追加支付,期限為五年或永久。
2.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九條
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利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註意的提示,並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二、恢復征信需要哪些材料?
恢復信用信息需要以下材料:
1,信用修復承諾;
2.行政相對人主體登記證書復印件,主要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等。
3、已履行相關行政處罰的證明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4.信用修復申請;
5.參加信用培訓的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