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
2.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證據的名稱和內容進行匯總,匯總內容應當與其提供的實際證據壹致,並與頁數相對應。
3.提交證據材料的當事人應當署名作者處,並註明提交時間。
4.當事人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副本。
證據清單壹般需要填寫證據數量、證據名稱和種類、證據屬性特征(原件或復印件)、證據份數和頁數、證明對象和內容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立案時,當事人需要填寫證據清單,需要根據清單內容如實填寫:
1,流水號,通常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如1,2。
2.證據種類,根據提交的證據種類,如身份證、證人證言等;
3、頁數,見自己提交的證據中的頁碼;
4.證據的原件或復印件;
5.證明的目的,比如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6.備註,通常不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 *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