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批交易會員;
(二)審定交易品種、交易方式;
(三)會同國家物價局確定交易的年度指導價格;
(四)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核定會員企業年度指導性購買配額;
(五)派出駐場特派員,對鄭州市場進行監督指導。第十條 商業部、河南省人民政府組織河南省糧食、工商、物價、金融、財政、計劃、稅務、鐵路、交通等部門同商業部糧食綜合司、糧食管理司、糧食儲運司、財會物價司、基儲司、商業信息中心和中國糧食貿易公司聯合成立鄭州市場管理委員會,行使政府對市場的監督和管理職能。負責協調處理鄭州市場重要的交易和管理問題。市場管理委員會在河南省糧食局設置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第三章 工作機構第十壹條 鄭州市場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和副主任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按幹部管理權限任命。第十二條 鄭州市場設置下列職能工作機構:
(壹)綜合部:負責協調市場的日常行政工作;
(二)交易壹部:負責現貨和遠期合同成交;
(三)交易二部:負責合同轉讓;
(四)信息部:負責統計、分析和發布市場信息,以及市場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結算部:負責審查會員資信,收取交易保證金和手續費,協助買賣雙方結算;
(六)交割部:負責簽發準運手續,監督實物交割,協調處理貨物交割過程中的商務事故;
(七)公關部:負責宣傳、聯絡、教育和培訓工作;
(八)監察部:負責監督、調解和處罰。第十三條 鄭州市場主任根據需要可以組織成立臨時工作小組。第四章 會員第十四條 鄭州市場實行會員制。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糧食商業批發企業、糧食生產企業和以糧食為原料的加工企業,均可申請為會員。第十六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主經營或購銷糧食的經濟實體;
(二)擁有資本金三十萬元以上;
(三)年度能提供或購買議價糧食(小麥或面粉折小麥)二百五十萬公斤以上;
(四)有兩年以上經營或購、銷議價糧食業務的經歷,並能守法經營;
(五)擁有或租用與其糧食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施;
(六)商業信譽好,有縣、市以上工商、銀行、稅務和審計部門的證明。第十七條 凡具備第十六條規定資格的企業,均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送鄭州市場管理委員會復審,經商業部批準後,到市場登記、註冊,取得會員資格。第十八條 鄭州市場的交易會員分為下列兩種:
(壹)糧食經營企業會員可以從事自營買賣和代理買賣;
(二)糧食生產企業會員只能銷售自產糧食,不能購進;糧食加工企業會員只準購進所需原料,加工成品出售,不準轉銷原料糧。第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壹)直接進場交易;
(二)享受市場提供的信息服務;
(三)對市場各項交易規則、制度有權提出修改、補充意見;
(四)對市場交易活動和管理服務工作有監督、建議、批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