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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

根據《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在鄭州市註冊超過2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鄭州市具有顯著的行業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

3.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4.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我市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5.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6.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7.有較高的研發投入,年度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200萬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於15人;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200萬元(軟件和信息服務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100萬元)。

8.企業兩年內(指申請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1)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2)涉嫌涉稅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的;(3)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等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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