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市級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國有資產、發展改革、勞動與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物價、統計、交通、公安、建設、民政、安全生產監督、煤炭、國土資源、市政、房地產、環境保護、商務、旅遊、農業、林業、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機關;
(二)掌握企業信用信息的市級依法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事業單位。第九條 前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市級行政機關和依法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應當將相應縣(市、區)行政機關掌握的企業信用信息匯總後,統壹提供給市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提供信用信息的具體內容和辦法按市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按照與市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約定的方式提供企業信用信息。第十壹條 企業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虛假信息。企業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提供企業信用信息;對企業信用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第十二條 市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對征集到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進行整理,按照企業所有制形式、所屬行業、信息屬性分類管理,並保證信息安全。第十三條 下列信息記入企業基本信息:
(壹)工商註冊登記基本信息;
(二)組織機構代碼;
(三)專項行政許可;
(四)資質等級;
(五)其他有關企業的基本信息。第十四條 下列信息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壹)被評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
(二)企業受到表彰或獎勵,或者法定代表人受到與企業有關的表彰、獎勵的;
(三)企業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或省級著名商標的;
(四)企業獲得市級以上質量管理獎的;
(五)產品被列入國家、省級免檢範圍的;
(六)被稅務部門評定為A級納稅信用等級的;
(七)債務履行和稅款繳納情況;
(八)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九)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
(十)未通過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專項或定期檢驗的;
(十壹)受到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較大數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或被吊銷許可證照等行政處罰的;
(十二)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
(十三)因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財政、審計機關處理的;
(十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受到與企業有關的刑事責任追究的;
(十五)執行已生效裁判文書或仲裁裁決的情況;
(十六)其他有關企業信用的信息。第十五條 企業信用信息在征集、傳輸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計算機信息安全保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