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察工作根據德才兼備的標準和擬錄用職位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了解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是否需要回避等情況,進壹步核查考生的學歷、年齡、專業等情況。符合所報考職位規定的資格條件。限選調生考生需提供在鎮(辦)工作滿2年的證明,限“四項”考生需提供服務期滿的證明。
2、對在職人員的考察,要重點考察德、能、勤、績、廉和“壹票否決”等情況,廣泛聽取領導和群眾的意見。
3、對應屆畢業生的考察,要重點加強資格審查,並對其思想政治品德、綜合素質、學習成績、在校期間表現等進行全面了解。
4、對失業人員的調查,主要通過走訪社區、鄰居、相關單位,重點了解他們的學習、生活、工作和政治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等相關內容。
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即視為考察(政審)不合格:
(1)抵制或反對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的;
(二)因政治、經濟等問題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或者雖有結論但不適宜錄用為公務員的;
(三)因工作失職或者不負責任,給黨和政府的聲譽、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害的;
(4)組織紀律不嚴,經常遲到、早退、無故曠工者;
(五)思想作風不正,破壞團結,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有分裂思想,參與分裂活動的;
(七)參與賭博、吸毒、賣淫、嫖娼、打架鬥毆以及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的;
(八)違反外事紀律,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的;
(九)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10)受過刑事處罰、被勞動教養的;
(11)2007年6月29日以來,因違反黨紀政紀受到處分的人員;
(12)自2005年6月29日起,被各級黨政機關辭退的人員,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按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退暫行規定》(1992號)第三條第(四)項至第(九)項規定辭退的人員;
(13)配偶或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的;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直系血親或者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14)2009年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08年、2009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人員;
(15)2010應屆畢業生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尚未解除;
(16)因其他問題不適宜加入公務員隊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