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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關閉汙染企業的程序是什麽?

法院可能會被迫關閉。

政府關閉汙染企業的程序:

完善綜合管理機制。

壹是建立嚴格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目前涉及建設項目審批的部門很多,但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基本都是各部門執行的,而這些法律法規在建設項目審批中大多沒有將環保審批作為前置條件,因此依法審批重汙染項目的現象屢有發生。近年來,國務院發布的環境保護相關規定明確提出,項目審批要實行綜合決策,實行環境保護壹票否決制。未經環保部門審批的項目其他相關部門壹律不得審批,但由於沒有明確的監督處罰辦法,對其他部門的約束力較弱。因此,建立嚴格的審批程序,把前段的審批作為後段審批的前提條件,並制定相應的監督和處罰辦法,是壹項重要措施。

二是進壹步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建立* * *管理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各職能部門的法律法規資源,自覺履行法定職責,加大對地方小企業的打擊力度。

2、進壹步完善管理體制,下沈環境執法力量,防患於未然。目前我國的環保執法是以“塊”為單位的。地方環保部門作為同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在人、財、物上受制於地方政府,而上級環保部門只負責業務指導,地方保護的問題很難解決。因此,為了改變小地方企業的汙染控制,我們必須改善目前的管理制度。我國壹些省份在省以下環保部門垂直管理試點工作中取得了顯著成效,應認真總結,加快推進。同時,在環境執法隊伍配置上,適當改變“人員倒掛”現象,重點充實市、縣、鎮三級環境執法隊伍,加大現場監管力度,盡快發現和防止地方小企業汙染反彈等環境違法行為。

對地方小企業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面積責任制),管理責任落實到鄉鎮政府。

當地的小企業大多建在鄉鎮,大多是所在鄉鎮的“財政支柱”。自然源於經濟利益的地方保護,是關停取締地方小企業的主要障礙之壹。因此,實行鄉鎮管理責任制,從基層做起,實行嚴格的行政問責,是解決當地小企業汙染的有效途徑。當然,地方環保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形成雙管齊下的管理局面,防止地方小企業汙染反彈。

進壹步明確地方小企業的範圍。

近年來,壹些汙染較重的小規模企業,如小選礦、小鋼渣處理等,並沒有明確列入“十五”、“新六”,很多地方在關停取締的過程中感到無法可依。

《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國家禁止新建小型制漿造紙、印染、染料、制革、電鍍、煉油、農藥等沒有水汙染防治措施,嚴重汙染水環境的企業。有關部門應依據本法或其他相關環保法擴大地方小企業的範圍,進壹步明確地方小企業的範圍,為關停取締地方小企業提供法律依據。

進壹步完善法律法規,賦予環保部門強制執行力。

第壹,環保法律法規只賦予環保部門責令違反“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的企業停產的權利,停產處罰難以落實。法律沒有規定建議工商部門吊銷或暫扣停產企業的營業執照,環保部門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實際操作困難重重,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處罰到執行時間過長,嚴重影響環境管理。

同時,由於環保執法隊伍薄弱,執法環境不理想,執法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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